(一)司法獨立對香港至為重要,法官只會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作出審判結果。公仔箱論壇+ ?+ D9 Q6 c6 l) `" U* A
(二)發言人重申律政司司長在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的二○一四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的相關致辭(第七至九段):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0 t+ I" d3 w# S/ z( V
「諸如涉及《基本法》賦與的權利或環保議題等案件,很多具爭議性的判決往往引起傳媒關注,甚或引發激烈辯論。此種情況完全可以理解。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必須容許就法庭的判決進行恰當和真誠討論。正如艾特大法官曾指出(註一),『公義並非與世隔絕的美德,她必須經得起監察及一般人敬重但敢言的批評』。3 n- A4 p, k& v6 }# g. S; `
然而,就法庭判決作恰當的討論甚或批評是一回事,但辱罵性的攻擊,或會削弱司法獨立和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的不當行為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正如梅師賢爵士指出(註二),法庭『不應成為不負責任批評的目標。公眾信心對保持司法制度的健全性極為重要,一旦消失或受損害則往往不能輕易修補』。
同樣地,Sydney Kentridge爵士指出(註三):0 N# Q$ O$ f# |6 \4 [
『……獨立在此範疇不單意味獨立於政府指示,亦意味在盡可能的情況下,法官判案時不應受公眾輿論、或政府及任何個人、黨派或壓力團體所影響。其中對司法獨立特別構成威脅的一個趨勢,是政客及傳媒往往因法官作出他們不同意的判決,而放縱地斥責法官。
有云法官應有廣闊的肩膀,而事實上法官亦一般如是。但就法官的意圖和誠信作出不恰當的攻擊,其真正損害不在於法官的感受,而在於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尊重。若司法機構得不到公眾敬重,法治的根基也會隨之而受損害。』」5.39.217.76 X2 w6 t I2 U2 ]- b$ T I: M 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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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政司司長希望社會人士留意以上立場,並且不要作出任何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其他刑事罪行或損害司法獨立的行為。有需要時,律政司會毫不猶豫採取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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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見 Ambard v AG for Trinidad and Tobago [1936] AC 322.
註二︰見 Geoffrey Lindell(ed.), The Mason Papers,(The Federation Press)(2007), 99頁.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4 G0 v; l" P3 z: y
註三︰見 Sydney Kentridge QC, Free Country: Selected Lectures and Talks (Oxford & Portland, Oregon)(2012), 155-156頁.
《壹週刊》記者尤漢邦被指於去年底雙學發動圍堵政總的升級行動期間,警方在金鐘添馬公園清場時,向警員擲頭盔,因而被控襲警,尤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判官上周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尤獲當場釋放。: g+ @( ?8 C8 O$ O( t7 [ a' Q看片後改口供:
裁判官指,3名涉案警員的證供南轅北轍、大相逕庭,其中兩人指案發時正驅趕被告,但第3名警員卻指在追逐被告。對於擲頭盔者的特徵,涉案警員只能指出對方穿紅色衣服,未能辨認真正犯案者的身分,遂判處案件表證不成立。5.39.217.76* p, _& ?3 i) \3 {; f) ?9 G
審訊期間,涉案兩名警員亦不約而同地在口供中,將龍和道錯寫成「農和道」,遭辯方質疑是夾口供,但警員否認。. a& T! J4 n% m. o
另外,去年佔旺區清場後,大量市民湧到旺角「購物」,而無業漢施國雄被控於去年12月1日凌晨,不依從警員李志雄指示從馬路返回行人路,更大叫「真普選」口號,終被警員制服。惟辯方盤問時指出,李事發後錄取的兩份口供,與他庭上供辭矛盾,例如他在口供稱案發時用雙手阻擋施,但庭上改稱用單手捉着,口供上亦沒提及被告喊過真普選口號,遭辯方質疑李於庭上杜撰拘捕過程。tvb now,tvbnow,bttvb2 d% P5 k2 m& I( ?& u$ R& I; a
施出庭自辯時爆出他被帶上警車後,有警員問是何人拘捕施,卻無人回應,之後有白衣警向李志雄表示「你今日未開齋,你做呢個啦」。被告後來錄口供時,更聽到負責錄口供的女警與李商討「要夾番啲時間」。裁判官指警員證供有疑點,經審訊後裁定施罪名不成立。tvb now,tvbnow,bttvb+ ?8 {9 d' H4 S! D& R5 U%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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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指出,警員涉嫌夾口供,不能夠接受,警察投訴課應該跟進調查,考慮是否需要展開啟動紀律程序。
青年盧彥均被控於去年11月25日佔旺區清場當晚,起飛腳踢警長和意圖搶盾牌,盧彥均否認襲警罪而受審,警長邱敬文指當晚他在旺角長沙街當值,遭盧其盾牌和用腳踢,但警長承認於開審前不足兩星期,被安排看一段YouTube短片,才錄取新口供,加入搶盾的描述。裁判官指有關短片真確性成疑,加上警長供辭有不同版本,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不過,被告自辯時供稱,曾被警長以警棍打肚,令他驚慌和想起「七警事件」,但裁判官指他的供辭有矛盾,不相信其說法。裁判官:「我睇唔到被告打人喎」:3 w% s3 I d0 a# O# L
17歲學生何柏熙被控於去年11月28日,於已清場的旺角襲擊警員嘴部,他否認襲警罪而受審,警員劉錦榮庭上供稱遭何迎面襲擊,但辯方呈上在場人士拍攝的片段,顯示他當時實是背向被告,警員解釋是記錯方向。裁判官看過片段亦表示「我睇唔到被告打人喎」,就連控方亦同意有關說法,案件下月2日裁決。一罪兩告:
警方與執達吏於去年11月25日至26日兩天於旺角佔領區進行清場行動,期間拘捕多人,其中55人因涉嫌刑事藐視法庭而須到高等法院應訊,當中42人更同時於裁判法院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因而要遵守裁判法院所頒下的保釋條件,包括禁足旺角。約一個月後,控方才於高等法院表示,因兩者皆涉及同一事件,顧及一罪不能兩檢原則,才撤銷各人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但各被告已因禁足令所限,而被限制超過一個月的自由。突然撤控:
莊耀洸認為,律政司檢控之前,應該深思熟慮,嚴謹而行,是基本之義,「不能夠一邊檢控,一邊先研究法理依據,因為檢控對被告構成相當大的心理壓力,再者隨便檢控,也是浪費公帑、不恰當。」
佔領行動至今,至少有兩人被落案起訴後,又獲撤銷控罪。其中,佔中義工陳玉峰胞弟陳白山,去年10月佔領行動期間,被指於住所中偷用鄰居Wi-Fi,上網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原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致他人蒙受損失」罪,但控方本月突因證據不足而撤控。簽保守行為要道歉:5 e3 x% V7 i5 ?+ V* G
另外,31歲男子梁偉文於去年11月30日經過鳩嗚現場而被捕,他稱被捕時遭警察插眼,令到雙眼通紅,事後他更被控襲警,但控方於1月決定撤銷其控罪。他接受訪問時表示,被捕時他被警方屈曲手腕至受傷,因而更停工兩個月。
被捕者中不少人的案件獲准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可是其中一名被告歐陽展鴻亦被要求於庭上道歉,控方才同意讓他簽保守行為。申請兒童保護令:公仔箱論壇9 H' V7 c6 ] O5 ?
歐陽展鴻於去年11月19日衝擊立法會事件中,用手撞擊警長心口,本被控襲警罪,但後獲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但條件是要他公開道歉。裁判官一度質疑,控方之後同類案件是否都會如此處理,又指法庭無權要求被告道歉,但最後歐陽展鴻亦在庭上道歉,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B6 @0 @- D, I* H( d
莊耀洸指出,極少有控方要求被告向警方道歉的案例,做法非常不妥當,「在刑事上,被告要求情、表示歉意,是出於被告自願;不道歉就要告,是迫人道歉,是侵犯被告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他相信,這是警方的策略,要挫一下示威者的銳氣, 他引用2001年的馬碧容案,當時終審法院的判辭提到,雖然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道歉,但極少這樣做,「連法庭都咁謹慎,控方竟然咁做。」
佔領行動當中,有未成年的學生被捕,其中兩名14歲學生被捕後後,被警方申請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於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花的14歲「粉筆少女」,於去年12月23日被警方以「刑事毀壞」罪拘捕,警方約一周後為少女申請兒童保護令,獲裁判官批准,少女被判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三星期,引起社會譁然。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後為少女向高院成功申請保釋,最後亦獲裁判官撤銷該保護令。
另一名於去年11月亞皆老街清場時被捕的14歲少年,警方亦為他申請保護令,但少年後表示收到律政司通知,撤銷其保護令申請。男童批評指此等手法是意圖製造白色恐怖,帶他們上法庭「嚇人」。tvb now,tvbnow,bttvb! {3 _! r( H6 ]" F8 r
「對於一項聲明(或行為)是在最廣泛的意義中蓄意作出去干擾司法,證據是必要的。證據需證明該聲明(或行為)有一個真正的風險會干擾司法,和有意圖(心理因素)去干擾司法,或意識到但忽略有可能的結果的魯莽行為…」公仔箱論壇0 X M, O8 a/ V% K12. 換句話說,申訴人 (通常是律政司司長) 必須證明有關行為或言論會構成影響司法公正的「實際風險」。
「一個文明的社會不能在沒有有效執法的機制下生存。執法的任務落在法庭和主持法庭的法官上 。對於法治來說,司法機構持續得到尊重和維護司法機構的尊嚴一直被視為是至關重要的。否則,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就會受到損害,而法律本身亦會名譽掃地。這是法律的一個分支 ── 藐視法庭(又稱為「惡意中傷法院」)- 背後的基本原理。」(強調後加)/ o& M. k( Y G5 I3 U: U16. 如在任何一分支下出現影響司法公正的實質風險,法庭將考慮該評論或一系列評論是否善意地作出的。 是否善意並非由一般的道德標準釐定。 反之,法庭在上述 Dhookarika 案的判詞中謹慎地對有關測試描述為:
「…試委員會認為,正如 Lord Steyn 所述,從犯罪行為方面來看,若接納必須出現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信心的實質風險,那麼相應的犯罪意圖應與該風險的構成有關。 如被告有意圖或主觀而罔顧後果地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判處被告有罪是合理的判決;但如需證明其他更一般性的思想狀態可構成足以定罪的相關惡意,卻是不容易的。 」(此乃中文譯本)公仔箱論壇& P1 a y( f, p8 V9 G17. 這是指某人如具實際意圖、或主觀而罔顧後果地造成該等實質風險,並同時缺乏「有理可據」或「公正意見」等抗辯理由時,則該人便可被裁定犯下藐視法庭罪。
法政匯思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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