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真普選之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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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道
時間:
2015-2-5 06:43 PM
標題:
真普選之迷
本帖最後由 宗道 於 2015-2-6 10:47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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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普選之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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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體驗,發現香港傳媒人和共產黨人有一共同特性,就是愈老愈壞,資深傳媒工作者
梁美儀
和區家麟都是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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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論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普選規定之時,特區政府、「泛民陣營」以及全港傳媒人,從來都是將「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隱藏,不斷爭論什麼是「按民主程序提名」,屬於眼唔盲心盲存心誤導社會欺騙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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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訂
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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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而規定
」,是
附件一
第一同第二任產生辦法的規定,「實際情況」是指香港回歸前從未有民主制度,因此需「循序漸進」達至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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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同第二任產生辦法循序漸進的「序」,是擴大負責提名與選舉的機構,增加選民參與擴大行政長官的代表性。循序漸進的「序」是最終達至普選的基礎,循序漸進與最終達至普選是
用逗號分隔
,就是規定普選模式須在第二任產生辦法的基礎達至,
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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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附件一規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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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選舉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後選出候任行政長官;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就是
全港選民都成為選舉委員
,普選就是由全體選民提名後選出候任行政長官。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全體選民都有提名權和選舉權,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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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最終達至普選全港選民都是提名人和選舉人,因此不需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的提名功能改為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普選的具體辦法全體選民都有提名權,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第四十五條規定
必須能夠代表全體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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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具體辦法明文規定由提名和選舉組成,由原有選舉委員會提名後由全體選民選出候任行政長官,不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普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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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不是普選辦法也不是循序漸進辦法,違法違憲對香港亦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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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七條規定,二
○○
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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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修改是可以修改或不作修改,屬於阿媽係女人的道理,
2007
年以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並無循序漸進的規定,可循序漸進可原地踏步可實行普選。
2004
年「
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無法無天但對香港並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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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得到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無權批准《基本法》的修改。附件一第七條「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只是打個電話講佢知的知會性質,常委會話係「實質批准權」,可以批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純屬權慾薰心夜郎自大踐踏全國人大的職權。本來附件一同附件二都是報常委會「備案」,為何附件一會改用不恰當的法律詞語,參考1989年《
基本法草案第二稿
》附件一就會找到答案,當「批准」的迷底揭開之時,行政長官梁振英可能會
感到迷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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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常委會不能夠參與香港的立法,無權批准行政長官已經同意的法案
,
附件一
第七條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的修改程式,已規定
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全國人大已通過《基本法》
第二十條
授權。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落實普選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及立法會的憲制責任,
2004
年「
釋法
」,常委會顛覆一國兩制將香港的自治權據為已有,特區政府及立法會奉行「非法也是法」,是放棄憲制責任出賣香港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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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2
日,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在法律年度
開啟典禮致辭
,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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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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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指定出諸多不合理限制,認為百分之五十出閘門檻是民主倒退,石永泰的表述將法律問題政治化。《基本法》規定「漸進有序普選有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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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不是合理不合理民主不民主的問題,而是違法違憲,大律師公會習慣帶市民遊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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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被顛覆高度自治被踐踏港人治港未實現,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回歸十幾年來都是黑暗歲月,香港人被搓圓撳扁,市民對《基本法》缺乏認知而不知所措,但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及整個法律界就一直都扮演著不光彩的角色。經常亂噏廿四蠱惑人心欺騙市民,在《基本法》面前,梁愛詩、譚惠珠、梁家傑、梁美芬、吳靄儀、及湯家驊都是法律界的敗類。長期以專業名義賣假藥,在《基本法》面前,陳弘毅、戴耀廷、張達明同埋陳文敏都是偽學者,都是師承自喬曉陽按政治需要解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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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陣營」如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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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方案,
2016
立法會選舉不該輸的都會輸到「不該」,聲言一定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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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雖然出於私利考量,客觀效果算是維護《基本法》權威。但本質決定行為,「泛民」基本上是流氓與盜賊埋堆,並不是「一股不能輕易放棄的進步力量」,「泛民政黨」從未捍衛香港的自治權,一直都是擁抱邪惡謀求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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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市民接受「袋住先」是對《基本法》認知模糊,出於好過冇的心態而甘願抬轎。明明犯錯偏不改,堅持錯誤維護權威,變本加厲地推行強權政治,在錯誤未完全徹底撥亂反正之前,中國共產黨已不能被世人信任,「袋住先」極大機會袋足一世。堅持法治捍衛自治權實現港人治港,全港市民都應該反對特區政府奉行「非法也是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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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只要堅持法治原則和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黑夜黑暗的盡頭就是黎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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