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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權力與義務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5-1-26 06:21 AM     標題: 權力與義務

權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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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8 K! }4 ?: S) ?& x# B# B* C1 c7 K同事許百堅在討論會上說,香港反對派的問題是要權力不要義務。《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賦予香港內地地方政府沒有的權力,這些權力實際上原屬於國家,在一國兩制底下下放授權給香港。與此同時,為免香港濫用這些權力,中央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定下限制框架,且是寬鬆的框架,作為監督制約的憲法安排。四十五條是額外的權力,二十三條是香港得自治權力的代價義務,二者配套,捨一不二。許百堅的分析擺脫了對抽象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公義的爭議,具體地把一國兩制下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原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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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放棄自治,回歸內地直轄市、民族自治區一類,納入一統式的內地政體,這便沒有二十三條,卻同時有國家安全法。若香港堅持一國兩制自治,便不能不接受特首與主要官員的實質任命,接受二十三條規範的施政行為——最少不能侵害國家安全。這是建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規範和界定原則。# B3 ]: |9 z6 ^! v' [9 U! T

, V8 R) Q; g& u  _2 K& J  R%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立法。國家安全是所有國家面對的問題,除非是殖民地全然被接管,否則總需有國家安全的法例。香港立法可在細節上與內地國家安全法不同,以符合香港比內地更開放自由的社會體制,這既是從香港情況、利益出發,也避免中央不合適地把內地國家安全法例施加香港,以保證一國兩制的完整性。許百堅的分析正好作為一國兩制理論研究深化的出發點,擺脫假理論糾纏,一矢中的。開誠布公地商量,才是解決問題的王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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