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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范析852│吳秋北倡立《國安法》 無視《基本法》設限枉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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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20 12:13 PM
標題:
范析852│吳秋北倡立《國安法》 無視《基本法》設限枉為人大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5-1-20 12:19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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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析852│吳秋北倡立《國安法》 無視《基本法》設限枉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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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愛國」人士,原來就是如此樣子;所謂的了解國情,原來卻不外如是,所說的,是有份牽頭反佔中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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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行《國安法》必違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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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在昨天播出的dbc數碼電台訪問中老調重彈,指正計畫在3月份兩會期間,提出在本港未就23條立法前,先將內地《國家安全法》條文,以附件形式納入《基本法》內以便在港實施,並預計屆時有機會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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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吳氏的建議嚇倒港人,更重要是以正視聽,老范姑且不嫌其煩再列舉理由,強調要在港引入《國家安全法》,是既不可行,也不可能;否則,單是一眾建制派奉為「金科玉律」的《基本法》,將必然會被徹底地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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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四條,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而什麼才是「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第四條下共有五款列出,而第一款就是「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換言之,奉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由政府到市民,都必然註定已違反《國安法》;況且,有關條文先天就跟《基本法》第5條出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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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人員需跨境到港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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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國家安全法》第二章第6條列明,「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故此,如果香港實行《國安法》,港人在港涉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就要由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令國安人員可以大條道理跨境到港執法;但這卻有違反《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之嫌,徹底破壞了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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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若要如吳秋北所言,把《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以附件形式納入《基本法》,即要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出增減。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意見後,確是可以增減附件三的法律,惟卻只限是「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國安法》中明明列明,「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即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而「國家安全機關」是內地的反間諜情報執法部門,隸屬國務院,業務上級機構為中央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跟主管國防的國防部明顯屬不同系統,足以反映《國安法》不可能是跟「國防、外交」範疇相關,吳秋北等人也就根本出師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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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附件三法律只限國防、外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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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基本法》第18條中雖然也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惟有關程序其實非常清晰,包括要人大常委「宣佈戰爭狀態」或是香港出現失控動亂,以及是由「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既是如此,又何需吳秋北這位區區人大代表操心,越俎代庖取替中央政府這方面的憲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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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去年4月,研究《基本法》至少24年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大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已曾提出過在港試行大陸《國安法》,本地「法律學者」、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隨後也作出和應,但兩人至今都未能解釋,如此跟《基本法》存在大量矛盾的建議,如何可以在不違反《基本法》下在香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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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吳秋北再圖當馬前卒,又再提出要引入《國家安全法》,所反映的,似乎是有人只會批評他人不尊重《基本法》,卻親自示範以「愛國」之名,對《基本法》如何肆意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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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范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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