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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22年前帶扁鑽判刑 日男入籍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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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jid77
時間:
2015-1-14 08:40 AM
標題:
22年前帶扁鑽判刑 日男入籍被駁
日本籍許姓男子在台灣居住廿多年並娶妻生女,去年申請歸化中華民國籍,但因他廿二年前因攜帶扁鑽被判刑二月,不符歸化者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規定而未獲准許。許提訴願被駁回,提行政訴訟也敗訴。移民署官員說,許的訴訟救濟管道只剩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一途。
不過,官員表示,由於我國和日本都是海牙公約會員國,須遵守國籍法公約,許在未取得中華民國籍前,放棄的日籍不生效力;許若確定無法歸化我國,可恢復日本國籍,不會成為「人球」,但訴訟期間要申請外僑居留證才能合法留台。
許姓男子是台北市西門鬧區一家知名排骨飯餐廳的老闆,他昨天下午不在店裡,不知其回應。
日籍許姓男子起訴說,他從小來台念小學,一九九一年起合法居留台灣,一九九九年與台籍黃姓女子結婚、育有兩女。他求學、生活、工作皆在台灣,早自認是台灣人。
他表示,去年一月他申請放棄日本國籍,向我國內政部申請歸化中華民國籍,但內政部審查發現他在一九九三年間,因攜帶扁鑽被依違反槍砲條例判刑二月,易科罰金一萬八千元確定。內政部以他有犯罪紀錄為由,不准歸化。
許主張,當年他年少不懂事才帶扁鑽防身,被判刑後迄今廿餘年沒有犯罪,每天工作十四小時、按時繳稅,僅因廿多年前小事即駁回他的申請,不符比例原則。另依歸化國籍認定原則,他攜帶扁鑽屬輕微犯行,且以易科罰金結案,事過三年以上,不應再認定他品行不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許敗訴指出,「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是國籍法規定歸化我國籍要件,有犯罪紀錄就不符,內政部駁回許的歸化申請沒有錯;歸化國籍認定原則是指犯輕罪後三年未再犯罪者,可再提出歸化申請,與認定品行是否端正、能否歸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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