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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擁有多數席次 就該拿下議長?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5-1-10 09:53 AM     標題: 擁有多數席次 就該拿下議長?

民進黨因台南市議長選舉開除五位市議員,更指將檢討地制法有關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與否。賴清德市長亦宣布,在爭議未釐清前,將不進議會備詢,創下地方自治特例。筆者認為,此次事件和之前民進黨對立法院的若干主張存有扞格。不惴冒昧討論三個重要議題,以期有所釐清。 第一,民意機關人事議案如何處理,非僅關乎地制法而已;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及人事同意權行使,實踐上亦採秘密投票,亮票監票情事亦非新聞,且六都議會議事,比照立法院所在多有!因此,筆者認為應將本質雷同的立法院人事案,亦納入討論。當然,立法院除了選舉正副院長外,尚有人事同意權! 社會猶記得,去年審查監委人事同意權時,民進黨是強力反對記名投票與政黨監票,民進黨稱立委當憑「良心」秘密投票,黨意不能凌駕委員自由意志! 筆者親身經歷之大法官及檢察總長同意權行使,當時民進黨亦有類似主張,然此次民進黨不但要求,黨籍市議員候選人選前簽下「辭職書」和「拋棄異議聲明書」,承諾若有不隨黨團投票情形,必須辭去議員職務,如此何嘗不是黨意凌駕議員自由意志? 若說此次議長選舉,有金錢等不當因素介入傳聞,主張改為記名而非祕密投票,那麼之前立法院處理人事案時,相關不當影響立委投票之傳聞亦有所聞,彼時民進黨為何反而主張要祕密投票?唯一的差別,只是因身為多數黨與否而定,無原則可言。 第二,議長中立是否仍是民進黨的主張?民進黨在九月政爭時,對於國會議長身分、角色,有過一番論述,民進黨立委更曾提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希望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以上說法並無理由不適用於地方議會議長。 因地方議長亦可要求須超越黨派利益之上,體制上議長代表議會,和行政首長率領的政府是監督制衡關係。民進黨亦曾力主總統的手不應介入立法院人事,以免破壞體制;而市長和議會的關係,亦是監督制衡,但民進黨卻似認為,擁有多數席次就必然該擁有議長寶座,否則就反射性認為,一定有不正常情事。 如果像過去主張議長應該保持議事中立,議長是不是民進黨員並不重要,更無理由認為同黨議長讓市長「好做事」是應該的。否則,民進黨該如何解釋過去主張?難道過去宣揚,立法院不是行政院橡皮圖章、立法院長主持會議不須受到黨紀約束,都不適用民進黨執政下的台南市嗎?筆者仍只看到因政治情勢異其主張,並無原則可言。 第三,筆者其實贊成人事案採記名投票,以示民代對人民負責。但是,重點其實在人事案投票和黨紀綁在一起。若主張國會人事自主,以維繫監督制衡,又說人事同意權依良心行使職權,那麼民代對人事案的投票,固可公開以示負責,但是卻不該成為黨紀開刀的對象,而應由人民在選舉時裁決才是正辦。因此,主張改為記名投票,和是否應對不從眾投票者施以黨紀,不是一回事。 當然,若依嚴謹程序確認從政黨員不正行使職權,筆者可贊成政黨有權進行處理。在那之前,若只是因亮票與否加上傳聞,就施以黨紀,不但和人事案是否適合施以黨紀主張有所矛盾,更和九月政爭時,民進黨許多「正當程序」並由法院確認的主張有所不合! 筆者深覺,政治主張須具備一貫性,若都是「看事辦事」充滿計算,那麼看似再漂亮的辭藻、再高尚的身段,都只是高明的騙術,沒有人會認真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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