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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高鐵破產 BOT下的「道德風險」 [打印本頁]

作者: hajid77    時間: 2015-1-8 08:41 AM     標題: 高鐵破產 BOT下的「道德風險」

高鐵財務改善方案昨日闖關未過,朝野立委咸認為此方案有將利益分配給特定投資者之嫌,故否決此案;未來高鐵確定由交通部收買接管,交通部長與高鐵董事長也引咎請辭負責。此過程中,交通部提出的改善方案,主要為透過減資降低原股東比例,增資及全民認股增加公股、泛公股及全民所持股份等,其中「延長特許期四十年」是最大的爭議點。整體而言,這是一次立意良善但演出失敗的協商個案,除了交通部未將財務試算對外說明清楚外,也一次將政府手中的牌打盡,難怪立委認為交通部圖利特定財團而予以否決。自政府與高鐵公司簽訂BOT契約之初,實已走向財務規畫上錯誤的第一步。主要的問題有二:首先,是誤認為BOT是利用民間興建及經營效率的萬靈丹,而忽略了合理的現金收益及營運期限,才是財務自償的根本之道。其次,是對銀行團已評估不可行,而不願放款的BOT個案提出政府保證收購,此舉引發特許公司極嚴重的「道德風險」,即在政府提供保證後,銀行團即可有恃無恐的放款;相對地,特許公司即可減少自有資本投入,導致之後的營運收入多為償債用,扣除償債支出後的現金流量,在有限的特許營運期間,當然無法回復期初巨額的投資成本,也才導致如今再延長四十年期間之議。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即為「道德風險」的殷鑑。因美政府期藉不動產提振經濟,遂擴大「可負擔房屋計畫」,要求房利美與房地美等「二房」,對不具房貸負擔能力者提供償債保證,即為「次級房貸」。此舉即引發後續銀行的浮濫放款、與信評公司對房貸擔保證券的高估,最後終於在利率上升後,引爆房貸違約潮及全球的金融海嘯。從財務的觀點分析,營運期的總收益,必須扣除相關的營運費用,包括人事費、重大修繕及重置費用、油電費等,所得的現金流量需在合理的期間內折現,如果能抵銷期初投資,即為一具「自償性」之投資案。如今營運已上軌道,且受全民倚賴的高鐵,已有獲利基礎,在財務規畫更具基礎下,延長年限應無可厚非;但若一次到位,直接再給原特許公司四十年的經營權,雖是財務試算下的可行結果,但此舉無異將政府手中的牌一次打盡,未來完全沒有主控權,也難怪立委們要求依約由政府收回。另外,之前高鐵票價的調漲也值得檢討,雖然調漲票價可增加單位收益,但親民的票價反而能刺激運量而提高總收益。未來由政府收回接管後,勢必要再重新遴選特許經營公司,以杜絕由政府經營的低效率及弊端;而在契約設計上,可利用「選擇權」的觀念,依運量、營業額及服務品質等規範其回饋機制,再視情況於各階段給予不同期限之經營權。最後,若能落實「外部效益」之內部化,即將周邊土地的增值效益(如稅收)反映至期初投資成本,將更能提高高鐵的自償性及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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