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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七旬前妻覓得第三春 老翁拒付贍養費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5-1-7 05:46 PM     標題: 七旬前妻覓得第三春 老翁拒付贍養費

唐姓老翁和金姓婦人離婚,協議房子讓金婦住並提供花費,九年後唐發現她年近七旬還覓得第三春,還把他的房子出租,便翻臉不贍養。金婦提告要求履行離婚協議,法院一審判老翁勝訴,但二審認為兩人離婚協議並沒有「再婚就失效」約定,判唐要支付金婦六十六萬元保險費及租金損失四千元人民幣。 唐姓老翁(八十四歲)和金姓婦人(七十一歲)十三年前離婚,唐准許金婦居住他位在大陸深圳的房子,也承諾每月匯三分之一退休金給金婦並代付保險費。金婦二○一○年夏天改嫁,並出租唐給她住的房子,每月收租人民幣四千元。 金婦指控,前夫唐姓老翁二○一二年要求房客別付錢,並另與房客簽約收租,她損失兩個月租金八千元人民幣。她主張,根據離婚書約定,前夫每月應給她退休金人民幣兩千元,但她再婚後前夫就沒如期給付,她只好出租房子貼補生活費;六十六萬多元的保險費也是她埋單,希望前夫支付。 唐說,離婚條件是保障前妻不流離失所,他沒預料對方還能覓得第三春,且前妻擅自出租他的房子,前妻的新丈夫有錢有勢,他已屆高齡且全身病痛,亟需房租養老、治病;如果對方再婚又繼續住房,對他不公平,他拒絕履行離婚協議。 一審認為,兩人簽離婚協議時,約定內容有贍養費及扶養費性質,但男方扶養女方應該有合理年限或直到女方經濟獨立為止;唐已支付一段時間,金婦再婚即無受唐扶養之必要,判唐勝訴。 但二審認為離婚書約定「居住」的真意,是女方有權決定房子的使用方式,改判老翁應給付保險費和實際損害的一個月房租,生活費免付。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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