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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灰記客: 14歲女童被政權強行「保護」的「啟示」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2 03:01 AM     標題: 灰記客: 14歲女童被政權強行「保護」的「啟示」

灰記客: 14歲女童被政權強行「保護」的「啟示」5.39.217.760 C% y. X6 ?: g$ R5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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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8 p" R" M0 e( _$ N6 o% a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attach]3011783[/attac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V% Q7 P* {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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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童因為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畫雨傘花朵,表達政治訴求,被警方拘捕後(曾拘留17小時)未被起訴,卻以「保護」為名,在等候一月中的保護 令聆訊期間,由法官判 女童暫入住女童院,失去人身自由。此事在網上引起公憤,粗口四起。學民思潮發起聯署聲明,短短一晚已有二萬多人簽署。聲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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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星期,一名14歲的中三女童於金鐘政府總部「連儂牆」上以粉筆繪花,被十數名警察包圍,並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在拘留近20小時後,警方於昨天在少年法庭向該名少女申請保護令,法庭終裁定少女需由社署接管並送入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三星期時間,期間將無法如常上學。7 x' h/ ?# M  T  s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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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此強烈遣責警向該名女童申請保護令,認為警方根本不能證明該女童的不受控制程度,有機會引致她本人或其他人再度受到傷害,亦質疑法庭判決是否合理和公正,難道在牆上以粉筆繪花便能證明女童會再度傷人?! n' M1 m3 U# z! X+ H9 E! P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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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女童之父親已表明有能力照顧其女兒,但法庭仍將女童判入兒童及青少年院,而法庭亦指該父親因患聽障而沒有能力照顧女兒,實在沒有合理根據,我們在此表示極度無奈及憤怒,更讓我們一度懷疑法院判決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經過法院判定分離符合 兒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有其必要」,而法官亦務必交待為何在未來跟父母分離二十一天,居然能給予女童的最大利益和保障。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5 _* J' I9 @# d$ `, Y

/ e% ]# o# j. u' `公仔箱論壇對此不合理之裁決,我們希望警方清晰向公眾交待,為何在除夕臨近之際,突然需向女童申請保護令,是否以『保護』之名,卻是恐嚇為實,意圖打擊走上街頭的年輕學子,而法庭亦本應為小市民作出公正判決,方能彰顯社會公義,以保障人民權益,貫徹「以法達 義」的法治精神,我們敦促在上位三思,若你們成為當權者的政治機器,不單無助化解社會矛盾,只會激起更大的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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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主流民意如何,會否覺得用粉筆表達政治訴求是很嚴重的「反社會」行為,需要受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懲罰?有社工指出,送入兒童院是最後的非常手段,通常是當事人有攻擊行為,曾嚴重破壞公物(打爛嘢那類),吸毒,行為不能自制等。而女童父親雖聽覺不靈,但並不表示他不能照顧女兒,而他亦向法官保證會 「跟實嗰女」,為何法官依然把她送去女童院?這令灰記想起幾年前習近平以中國國家副主席身份訪港時所說希望香港三權多多合作的話。這位法官如果不是超低能,就是有意配合警方的政治目的,懲罰女童的政治表達行為。究竟這種願意作出政治配合的法官是否愈來愈多?實在讓人擔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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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h! P  F6 _, b  ^最新消息,女童獲保釋不用入女童院,間接證實警方和法官合力上演的保護令騷完全不必要。但煞有介事的要女童保釋而不是循例告誡放人了事,足證警方仍想利用法例達政治阻嚇目的。5.39.217.76) e( O$ T' b, N, [3 }- [

2 B5 Z; Y3 L  A$ [' F5 L! C0 r因塗鴉而失去人身自由,相當聳人聽聞。不談貼滿畫滿標語圖畫的「連儂牆」成了今次佔領運動的一個景點,外媒更以專題報道。以塗鴉作為一種表達方式,在香港至少已有十多二十年歷史。灰記曾採訪過一些成年與未成年的塗鴉愛好者,他們哀嘆香港管理至上的邏輯,扼殺創意的同時,大多表示很多時是因為市民投 訴,政府部門才會處理,一般是路政署負責清除塗鴉,如被警員逮著,有時警告了事,最多判罰款三數百,絕少控以刑事毀壞。某受訪者曾表示受過一次刑事毀壞的檢控,但並非警方特別針對他,而是他在私人建築物上塗鴉,業主不肯放過他,告以刑事毀壞,被罰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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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 L3 o, S) Jtvb now,tvbnow,bttvb換言之,在這個有「潔癖」(用引號是因為香港其實並不特別整潔,卻常常以整潔為名扼殺創意)的城市,塗鴉愛好者感到限制處處,但也頂多被罰款了事,絕少被捕失去人身自由。6 \2 }$ C$ Y+ X4 }1 n* p: A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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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把塗鴉看成「洪水猛獸」的「個別」事件,是曾偉雄上場後泛政治化的結果。還記得11年中國著名藝術家艾未未被北京當局拘押,有被稱「塗鴉少女」 者在鬧市以艾未未以及當時的國家主席胡錦濤頭象作塗鴉,並寫上「誰害怕艾未未」字句,以示抗議和聲援。當時曾偉雄高調要揪出塗鴉者,並用重案組作出調查,最終事件不了了之。不過,就有效法「塗鴉少女」的市民被拘捕。公仔箱論壇' E! Z9 e& ~& w) X

+ J9 j! H- K+ ~( ?$ g發展到現在,警方不但打壓一般市民政治訴求,更針對勇於出來的表達意見的未成年人士隨意執法。2014年成了國際名人的黃之鋒,在旺角清場被捕時便 被多名警員不必要地強按在地上,事後他投訴有警員用手拿捏其私處。在佔領運動扮演重要角色的黃之蜂,政府和警方可能對他恨之入骨,但始終有點投鼠忌器,因為他畢竟是各方關注的公眾人物。5.39.217.76" k7 h7 z7 [; X;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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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知名的未成年人士,便動輒得咎。例如早前有並非佔領者的中學校園記者,在採訪旺角鳩鳴時被警員粗暴對待,阻撓採訪。而參與鳩鳴的未成年人士,亦成了被警員截查身份證以至濫捕的高危族。tvb now,tvbnow,bttvb: Y: U9 s+ |) b0 _0 z3 h/ r9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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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公權力「恰細佬」現象可作何解?應該不難理解吧。以黃之蜂等為代表的學民思潮成員已經步入成年,他們當年「羽臭未乾」時「領導」反國教運動所表現出的組織力和持久力,嚇怕了那群當權者,不但梁振英,連那個自以為好打得的林鄭也忌憚黃之蜂等三分。5.39.217.76# s% `6 V/ W1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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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反國教時,學民思潮擺街站宣傳,也曾被警員查身份證,無理驅趕,「恰細佬」已非始於今天。而推行國教目的是甚麼?不外就是從小學開始灌輸與大陸趨同的那套黨國意識,希望製造「乖乖愛黨愛國新世代」,想不到被這群中學生壞了「國家大事」,怎不叫 當權者咬牙切齒,伺機報復。2 o! O5 |9 ]2 F2 E3 N5 f! ~

  A: P" y; N: Z0 w& P* U- M  U" i3 X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反國教一役,中港當權者看到香港中學生世代已經「沒法挽回」,為了壓制中學生有組織的「激進勢力」,除了親建制的學校領導層識做外,例如向在學校表達政治訴求的學生記過懲處外,在學校勢力範圍以外的地方便利用警力作威嚇。! R1 g0 f& P# P( X* l$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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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記在這裡要離題一下,現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可能以不屑的語氣說,當年「反英抗暴」(即「六七暴動」)我在學校派傳單便要坐監,今日中學生在學校掛我要真普選橫額被記過簡直是仁政啦。灰記無意為當年殖民高壓統治辯護(而當年左派愚蠢地以暴力向港英「還擊」,造成無辜市民傷亡,左派必須反思),作 為曾有理想的社會主義信仰者,曾德成應該知道人類是追求解放,解放不外對權力,特別公權力,包括對政府、對學校,甚至家長的權力設限,最終希望達至取消權力關係。以往老師、家長可以隨意體罰,今日這樣做隨時惹上官非,以往童工合法,今日兒童不能再被非法勞役。當然,今天貴為高官的他,加上地下黨員的血液, 已把人類解放的目標忘得一乾二淨,蓋其貴黨早已變質成不折不扣權錢政權,只靠國族主義迷惑人心,因此特別著力推行國民教育。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o1 ?* o, l6 Z: w8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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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未成年人士。換言之,警方特別針對中學生,就是希望遏止這鼓「激進」浪潮更年輕化。年輕一代愈來愈「激進」化已是老生常談,而不同大學的民調都顯示,年輕人對政權、對社會最不滿,抗爭意識亦最高。這次佔領運動,一些朋友跟走得很前的中學生談過,他們的確對現有中港政權特別反感,對傳統泛民以至社 運組織也有不同程度的不滿,中國國族意識淡薄,有的反而是排抗中國的香港本土意識,甚至有個別學生提到武力抗爭。tvb now,tvbnow,bttvb+ M; r& Z. A- F* K  V* P. A

, L, w+ j4 R1 N5 b5 w( B4 p辜勿論是否同意這些年輕人的想法,但現階段相當部分年輕人「離心離德」,則是不爭之事。而中港政權對付這群不聽話的青少年,就是不離中國式家長主義的專制心態,把用粉筆塗鴉女童送進女童院其實甚具象徵意義,表面是家長式的「關懷」,實則是專制式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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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論被送女童院的14歲女童,還是被恣意拘捕或查身份證的青少年,除了訴諸恫嚇以壓制政治熱誠,還向家長們發出一個訊息,好好管教你們的子女,不要越軌,不在話下。而因這次佔領而出現的世代矛盾(很多參與佔領的學生都不獲家長體諒,甚至因參與佔領而導致與家長關係惡化),如何演變下去?在主流傳媒 配合政府警方的報導下,抗爭徒勞只會引起混亂,與北京對抗冇運行的論述會否更深入每一個家庭,家長們,甚至曾參與反國教的家長們,會否基於「現實」考慮,歸隊成為積極的維穩工具,或放棄任何抗爭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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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不少外國傳媒所言,中港政權清得了佔領的現場,卻製造了幾代青年的離心。相信沒有多少年青人會因父母的「教誨」而向「現實」乖乖就範,而香港爭取真普選所揭示的深層矛盾,中港矛盾、貧富/階級矛盾、制度矛盾…等,卻沒有緩解跡象。而警權和司法的政治化,只會更激化矛盾,令香港的「激進」化成為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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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5-1-2 03:08 AM

山中: 少女塗鴉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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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6 v- g. @: p& s, Z簡評今次少女塗鴉被判入三星期暫時接受兒童院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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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跟我以往批評香港法院,尤其是裁判院級別,人權意識薄弱,缺乏勇氣和擔當去使用司法解釋和法律所賦予的裁量權去改善法律對人權與自由的保護這個問題轅出一轍。問題不在於警察或律政司,因爲提訴或者提出保護令的要求屬於他們的職責和權力,而最後決定如何判決或發不發保護令的人是法官。警察或律政司提出 的要求不當,法官有責任駁回:他是法律的防綫。綜合現有訊息,我可以合理地下判斷說這是法官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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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 `' B  M4 m9 D' W警察或律政司提出的要求如何不當,道理其實很簡單。法官的判決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即是判決所產生的任何負面影響必須與它所帶出的利益成正比。假如一個人盜竊而法官判他終生監禁,這個判決明顯是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爲這判決過度的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同時,假如有一個影響較少的判決可以帶到同樣效果,法官就 應該作出這樣的裁決,因爲法律並不是紙上寫什麽就做什麽,它也需要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去應付不同的案件,否則這就是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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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k8 Q) E1 h2 N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用這個標準去考慮案件。我們第一個問題是女童入住兒童院的影響是什麽。她會先去本來她能享有的人身自由,失去家人的照顧,正常生活被打斷,而她的親人也會受到同樣的影響。換言之,這已經是對她和家人權利與自由的限制,基本上等同判了刑。因爲保護令對權利和自由的影響是如此重大,所以這不是應該輕易發出的命 令,非不得已不用。那在什麽場合應該用?如果兒童的福祉受到嚴重的侵害,這時法院就必須介入去制止這種侵害的發生。所以,如果出現兒童受到虐待、家暴、性侵、家人不能保證基本生存條件等問題,這是發出保護令就是非常合理。5.39.217.76/ h' M9 K7 d* x( i! [$ O: V

) u2 d8 H1 X( B7 |7 X公仔箱論壇而這次警方所要求的是臨時保護令,甚至不是正式的保護令:正式的需要等待社會福利署報告才能發出。這即是說法庭是在缺乏充足訊息下作出受時間環境限制的決定,故此發出臨時保護令的要求又比正式保護令嚴格:律政司需要證明,假使沒有公權力介入,兒童將會面臨嚴重和迫切的侵害,而這時候發出臨時保護令就是合理 和必要的。5.39.217.769 p  J3 M- T, o$ `' J# N9 X& i

6 R9 a/ u) c5 t( ?" M, G4 @5 }環看這次案件,我們看不到該女童在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下會如何受到嚴重和迫切的侵害,假如有的話案件就不會這樣處理。警方或律政司從來沒有説過該女童受到嚴重虐待或疏忽照顧,事件的起因和調查方向一直是因爲女孩塗鴉了一面牆,所以我們可以肯定說該位女童完全沒有傷害性可以。就算女孩的父親有嚴重聽障,這也不 是理由,因爲政府不會因爲家長有任何障礙就收取撫養權,再者,女孩塗鴉前不也是一直由這位嚴重聽障父親照顧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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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依然是比例原則。假如真的是爲了女孩的福祉着想(女孩自己的意願也應納入決定因素),法官(裁判官,同一回事)可以等社會福利署的完整報告才下判斷,因爲這時候法官沒有足夠的訊息,而這個判決是不能挽回的:失去的自由和權利就是失去了,再也彌補不了,而且可能在女孩和其家人心裏留下陰影。再者,我 們也看不到女童會受到任何嚴重及迫切的侵害,下命令的的風險比不下命令的大和確實,所以法官這時可以選擇不介入,要介入可以等正式聆訊,在這之前又可以要求社署跟進女童的個案。所以,根據現有資料和法律的原則,我們可以合理地懷疑法官下判決時忘了衡量和平衡各種因素以得出對當事人最公正、影響最少的判決, 所以他有失職之嫌。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a* O5 S5 k. @! ]% ^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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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如果想平息疑慮,最簡單亦是法律上可行的方法就是出來説明案件跟女孩的迫切利益有關,假若不是有臨時保護令,她會受到何種嚴重威脅,爲何社署跟進個案并不是有效。上述「法官失職」的結論屬於批判式思維的初始立場,在律政司作出説明前,不應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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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作出另一番説明。此案的判決與民主抗爭、政治打壓無直接關係,至少在法庭上不應這樣提。假如辯護律師是用這種理由辯護,那他也是失職。我不直接批評警方或律政司的原因是他們可以真心認爲這是對女孩最好的選擇,而最後作出判決的則是法官,所有他應承擔最大的責任。tvb now,tvbnow,bttvb1 l/ A- d+ k- p

6 b# m; D- G3 m2 i0 m4 t3 ytvb now,tvbnow,btt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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