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m* u; |1 o5 T! H 對於“私人會所”,“辦法”給予明確定義:是指改變公園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2 W% d, W0 ^1 ^6 Y, J4 Y4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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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辦法”還規定,未經批准,禁止在公園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對公園內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改建、擴建;禁止改變公園內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性質和用途。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在指定地點按照經營範圍依法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 ! \3 v6 Y4 u' K+ M. ^"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