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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內地] 周永康案 證明共產黨黨規凌駕憲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4-12-14 01:21 AM     標題: 周永康案 證明共產黨黨規凌駕憲法

本月6日凌晨,中共中央對外發佈了《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他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周永康是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具有國家領導人身份,但在任期間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保密紀律遭到開除黨籍,甚至還因涉及重大貪腐和洩漏國家機密等犯罪行為,將另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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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y; F/ H6 d0 @. T周永康案既突顯了中共黨內派系高層的鬥爭,也說明了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衡機制,容易流於有權者濫權和趨向腐化。而且,從中共調查周永康的黨內「雙規」程序來看,周永康無法享有中國大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利,都難以說明大陸憲法在中國共產黨的面前,仍然具有尊嚴和至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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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臺灣的角度來觀察,在18大召開之前爆發的「薄熙來事件」,似乎已經註定了習近平在接班完成以及權力逐漸穩固之後,將首先剷除支持薄熙來的周永康和徐才厚等人的勢力。同時,由於周永康、薄熙來和徐才厚的派系集團勢力過於「招搖」,甚至達到了「跋扈」的地步,才使得習近平得以正當地將他們列為雷厲風行的「打貪反腐」首要對象,進而罕見地將「全面推動依法治國」作為中全會的主題,藉以加大「打貪反腐」和黨內整風的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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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  G2 d6 I% @, N7 otvb now,tvbnow,bttvb根據媒體的報導,周永康藉由「權」而構築了「錢」和「色」的「小王國」,另外有些未經證實的消息更繪聲繪影地指出,周永康不僅曾經讓武警在北京發動「政變」,而且還曾經三次密謀暗殺習近平。就算「政變」和「暗殺」都屬於空穴來風,但以「權」為基礎而建構了「錢」和「色」的「小王國」,確實突顯了大陸目前的政治體制之下,有權力者受到約制和監督的程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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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J; T' }/ `  P$ K0 r公仔箱論壇中共堅持共產黨一黨專政,所以無法走向分權和制衡的政治體制。中共黨的體系內有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政府體系內部也有監察部門;但這些機制是否能夠有效遏止貪腐與濫權,卻還要靠黨最高領導人的決心和意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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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在一黨專政的威權體制之下,遏止權力濫用和貪腐現象,需要一位實施類似「開明專制」的最高領人。畢竟,中國大陸政治體制是黨政合一,而且黨高於政,如果缺乏了分權、監督和制衡的機制,仰賴的就是黨內的「自律」,而不是對擁有權力的人具有約束力的「他律」。5.39.217.76" f! g' I! _  T9 j

* i5 ^: e8 F5 J+ H+ M目前中共中央只是對周永康做出了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但周永康還涉及了違反法律的行為。儘管如此,中共中央紀檢委依黨內程序,對周永康進行調查只是屬於違反黨紀的部分,而依據大陸憲法的規定,他應該具有人身自由的保障。但自從周永康被黨內「雙規」之後,他就沒有在媒體露面,甚至連他人在何處,外界都不能清楚的知道。5.39.217.76. c1 O4 w" C2 m; |( m) D

$ W1 {; R6 e. c. g公仔箱論壇大陸憲法規定,憲法高於任何法律和國家機關;逮捕和限制大陸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且由公安機關執行。大陸的共產黨黨員當然是大陸的公民,而憲法既然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中共黨章也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此,中共黨內程序的「雙規」,很難解釋為符合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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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也要求逮捕拘禁機關逮捕拘禁人民的時候,應該將逮捕拘禁的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和本人指定的親友,並且最晚在24小時之內移送管轄的法院審問等規定,這些對於人權保障的規定值得中國大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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