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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探員提供機密行為失當囚15個月 [打印本頁]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4-11-19 08:30 PM     標題: 探員提供機密行為失當囚15個月

探員提供機密行為失當囚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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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k" e6 s) K2 M5 {1 m* M- rtvb now,tvbnow,bttvb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一名探員涉向另一同袍透露一宗非法收受賭注案件的機密資料及間接向兩名疑犯通風報信,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他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昨斥責他長時間、持續地向他人提供警隊機密資料,嚴重妨礙調查進度,判監15個月。公仔箱論壇% F1 A3 i( S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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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官判刑時指出,案情非常嚴重,被告盧俊祥(36歲)在23個月內持續向未授權人士提供機密資料,令案中疑犯有所防備,影響執法成效,原本判囚18個月,但考慮被告將會被警隊革職,故判囚15個月。  @4 A! \  ~7 ?! p; |1 }  ^9 }
  
, I2 ~$ E+ P7 T( m- x2 L5.39.217.76被告盧俊祥案發時隸屬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被告於2012年參與O記一項就兩名疑犯涉嫌非法收受賭注的案件調查。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271日至1018日期間,不誠實地向鍾姓同袍披露機密資料,包括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正就收受賭注案件調查兩名疑犯,兩人名下的公司為調查重點,及兩人按保釋規定報到時,會被查問一些中港公司的名稱和他們的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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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要透過上司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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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一名女警司在審訊時供稱,鍾姓同袍未曾參與警方的臥底行動,如真有其事,鍾的上司會親自以書面與她聯絡。加上,案發時被告已任職警察逾12年,必然知道其他部門要透過其上司取得資料,他未獲授權外洩調查資料是蓄意作出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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