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國內地]
河南新鄭就“市民異地買鹽被罰款”事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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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nluer
時間:
2014-10-26 04:48 PM
標題:
河南新鄭就“市民異地買鹽被罰款”事件道歉
黃先生,河南信陽人,如今和自己的愛人在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三十多平方的小店經營的是熱幹面生意,開餐館,油鹽醬醋,哪樣都少不了,然而這幾天,黃先生卻因為“鹽”搞得生氣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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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多月前,因為店鋪搬遷,他從鄭州市帶了半箱之前沒用完的鹽,然而,而10月15日上午,熱幹面還沒賣出去一碗,黃先生卻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並處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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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當時不到十點,他穿的便衣、開的面包車,挨家挨戶來查鹽,進了屋以後,讓我把鹽拿出來幾袋,我拿出來了,拿出來以後,他問我“鹽從什麼地方進來的”?我説我原來在鄭州幹,現在拆遷了我搬家了,搬了有一個多月左右,鹽我沒有用完,帶過來的,他看了這個鹽,不是假的是真的,但是跨區了,我説我不懂,我也不是倒買倒賣,超市裏賣的,我是自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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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反復解釋,但兩名執法人員還是對黃先生處以200元的罰款,並沒收的幾袋鹽,給黃先生出示的罰款依據,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為:“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産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産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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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他當時説“我不管那個,龍湖屬于新鄭管,我們説了算”,當時我無話可説,我説“真鹽還花錢?”他説“假鹽還拘留呢,還判你刑呢,就因為是真鹽所以罰款。”罰款了以後,我説這個鹽咋處理?他走的時候帶走幾袋帶走三袋,説回家化驗化驗,我想這都是真鹽還化驗啥呢?他説罰款是對你最少的罰款,要按鄭州市規定罰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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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被罰了,十幾袋鹽還放在家裏,因為鹽消耗得慢,怕執法人員再來查,黃先生就先回到鄭州購鹽的市場辦了退貨,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撥打新鄭市鹽業局和鄭州市鹽業局的投訴電話討個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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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這個龍湖離鄭州才幾公裏,離新鄭二十多公裏,離鄭州近,離新鄭遠,當天下午,我給新政鹽業局的打電話,鹽業局是個女的接的電話,我説執法隊的查出來我那個是真鹽,我自己用的,也不是賣的,也不是超市,罰款還有這一項嗎?她説有這一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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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在經歷多方關注之後,今天下午兩點,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同時,聘請市民黃先生為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行風監督員”。 同時,根據媒體的報道,新鄭市鹽業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責令兩人做出深刻檢查,並在全局召開職工大會進行整改,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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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關于“鹽”的討論,卻並沒有結束,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對這一事件提出了“執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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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針對食鹽的話,國家是實行專營制度的,也就是説對于食鹽的運輸、生産、儲存、銷售甚至食用都是有相關的限制的,具體到河南省來講,河南有一個《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其中也有明確規定,比如説這個事件當中,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那具體到什麼事“當地”?是以省、市還是區縣作為范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報道中,鄭州市鹽業局2011年曾經發過相關文件,對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得處罰。通過這個文件,把這個范圍確定為鄭州市,按照這個規定來看,就是一種違法處罰,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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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根據記者的梳理,實際上,對于“跨區域用鹽”的要求,並不只出現在河南省的相關條例中,內蒙古、陜西等地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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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可能不少聽眾覺得這一袋鹽,怎麼還管這麼嚴呢?其實,我國的食鹽管制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漢武帝時期。唐朝後期,政府財政陷入困境,鹽利收入成為政府財政的支柱,此後歷朝歷代都因此而加強鹽業管制。鹽利所得已居全國賦稅的一半,北宋時期,鹽利佔全國賦稅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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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鹽稅佔國家稅收的百分比越來越低。2006年鹽稅只佔我國稅收的0.04%,鹽稅對于收稅的貢獻已經微乎其微。全國標準化鹽類工作組組長李伏明説,實際上,這些年來,國家對于鹽類的經營管理是在不斷改革的,例如:2009年3月,“加快鹽業行業改革”首次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今年4月21號,國家發改委又發布了第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不過李伏明認為,改革步伐可以邁得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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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伏明:必須取消,它現在妨礙全國的發展,現在油、糧食都放開了,這個為什麼不能放開?這個(專營)有什麼好處呢?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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