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原居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先生呈述如下:正如其書面案由述要所言,原居村民是“近似私人會所的會員”,而取得會籍的唯一準則是有關人士必須為在1898年居於鄉村的居民之父系後裔。當該局條例第3(3)(a)條提及“以選舉或其他方式獲選為代表某鄉村的人”時,其正確釋義是指“代表原居村民”。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先生辯稱:事實上,鄉議局主要是代表新界原居民的利益,而各村代表則主要是代表原居村民的利益。tvb now,tvbnow,bttvb2 J2 o9 U, \9 K" i好一句「私人會所」、又好一句「原居民利益」。這就是「原居民」對法律的理解。原居民當然覺得是「有理」啦。自己的利益喎?豈到「外人」來置啄?5.39.217.763 N5 Z, R" f& j5 H! K& D5 G
參閱Halsbury’sLaws第44(1)冊,(第4版,再發行),第1218及1473段。如此闡釋,有關法例中,“代表某鄉村”這片語具其一般的涵義,即是代表整個鄉村。這片語不能解作只是代表鄉村的一部份。因此,組成有關鄉村人口的原居村民及非原居村民均獲代表。Halsbury’s是我的至愛讀物之一,當然絕不陌生啦。而其法律詞彙的博大精深,又豈是「私家會所」的街坊所能理解?5.39.217.760 e0 S# ?+ J: O& f2 v+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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