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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地庭没权力决定申请 挑战煽动法违宪移高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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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4-10-3 07: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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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没权力决定申请 挑战煽动法违宪移高庭审
(吉隆坡1日讯)马来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挑战1948年煽动法令第4条文(1)项违反联邦宪法的申请,今日由地庭移交高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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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查诺拉昔来说,地庭没有权力决定1948年煽动法令第4条文(1)项是否不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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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地庭依据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30条文(1)项,将申请移交高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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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米沙隆于9月2日被控,过后于17日申请挑战煽动法令违宪及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款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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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米沙隆是因为在一则标题为“促民联以霹雳危机的途径迅速结束雪兰莪僵局”的文章中所发表的评论,惹上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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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诺拉昔听取控辩双方有关案件的下一步安排后,腾出本月3日的案件管理日期,另定11月7日为案件过堂日,以便控辩双方向他汇报申请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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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米沙隆的两名代表律师是哥宾星及马立英迪斯,主控官苏海米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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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人权委员会由律师邱进福代表出庭观察,大马律师公会的旁听律师是陈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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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宾星在法庭接受访问时说,地庭主簿官将通知高庭有关法官今日的决定,辩方则等候高庭通知开庭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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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是他个人首次成功申请将煽动法令的案件,交由高庭鉴定有关条文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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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米沙隆将继续由一名担保人以5000令吉担保外出,他是首位被控触犯煽动法令的学术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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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阿兹米沙隆被控于8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吉隆坡警察总部犯罪,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4(1)(b)条文,并可在4(1)相同条文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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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面临另一项交替控状,指他在相同时间和地点,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4(1)(c)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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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条文被定罪者,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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