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來西亞]
國家獨立前已使用“阿拉”字眼基督徒指內政部逾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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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4-7-2 07:02 AM
標題:
國家獨立前已使用“阿拉”字眼基督徒指內政部逾越憲法
(吉隆坡30日訊)大馬籍基督徒吉爾艾爾琳挑戰內政部長充公其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的司法檢討,高庭訂於7月21日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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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21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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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天主教周刊《先鋒報》和沙巴婆羅洲福音會(SIB)挑戰“阿拉”字眼禁令無效皆以失敗告終後,此案裁決備受矚目,不過,吉爾艾爾琳的首席代表律師林興成今日陳詞說,上訴庭裁決不能作為最新案件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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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沙巴和砂拉越基督教徒1629年前,即尚未成立馬來西亞前,該區域基督教徒教經文中就已使用“阿拉”字眼稱呼上帝,因此內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已超越憲法權力,因宗教條例是屬於一個州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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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3日,聯邦法院七司以4比3多數票駁回天主教周刊《先鋒報》馬來文版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訴準令申請,因此這起案件判詞具有關鍵作用,若訴方無法取得上訴準令申請,就意味天主教會將喪失最後上訴的管道,從此不能使用“阿拉”稱呼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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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隔天聲明,聯邦法院對“阿拉”字眼的判決只涉及天主教周刊《先鋒報》,大馬的基督徒仍然可在教堂繼續使用“阿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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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批淮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代表律師許統義,提出成為此案司法檢討的旁聽律師和法庭之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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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此案的旁聽律師計有沙巴福音教會(SIB)代表律師週進源、砂拉越福音教會代表律師黃美錦、馬來西亞聖公會(BSM)代表律師邱進福、大馬福音聯誼會(NECF)代表律師林方士、砂拉越教會協會代表律師沈大衛及沙巴教會委員會代表律師本納斯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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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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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內政部和大馬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慕哈麗扎說,內政部充公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是合法、合理及符合憲法,並且是在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9(1 )條文權限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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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書面陳詞中說,在聯邦憲法第11(5)條文下,享有宗教自由權利並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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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答辯人已在其宣誓書中明確解釋,扣押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是受政府指示以公共安全及程序下進行,而第一答辯人(內政部)已適當地履行其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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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強調,內政部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執行任務;而吉隆坡高庭於2009年裁定《先鋒報》可使用“阿拉”字眼後,發生基督教堂被縱火而引發爆炸火災事件,已證明它影響公共秩序。
作者:
smcorange
時間:
2014-7-2 09:31 AM
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
脆弱
回教宗教理事会, 大馬政府, 內政部... 宗教信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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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憲法第11(5)條文下,享有宗教自由權利並不是絕對。.....她強調,內政部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執行任務;而吉隆坡高庭於2009年裁定《先鋒報》可使用“阿拉”字眼後,發生基督教堂被縱火而引發爆炸火災事件,已證明它影響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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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搞不清"民憤" 与 "極端主義者" 所為之差别!! 大馬政府, 亡國也!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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