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香港]
新界東北粗暴表決豈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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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gel987
時間:
2014-6-28 01:05 PM
標題:
新界東北粗暴表決豈會合法?
「新界東北」的撥款申請,在一片爭議聲之中、警察包圍兼進駐立法會的情況之下,被立會財務委員會主席吳亮星強行付諸表決並宣布通過。這次的表決結果有一異常之處,就是有大批議員根本就在會議廳之內,但表決記錄卻對這些人隻字不提。原因,是他們根本不在座位上、根本沒有按下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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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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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被宣布後,工黨何秀蘭隨即質疑吳亮星的表決不合法,而李卓人則在離開會議廳後重申,會研究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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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大家不至太過善忘,或者都還會記得,就在一個星期之前,吳亮星曾經公然拖延投票時間,而且一拖75秒,由宣布付諸表決起計,長達135秒(在正常情況之下,表決鐘聲響過60秒後便會結束投票,然後會隨即宣布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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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亮星那次公然蔑視會議程序的目的,是要將議員就休會議案的發言時間,由3分鐘壓縮到1分鐘。吳亮星當天的做法旨在讓保皇派議員「歸位」趕返會議廳,雖最終在新民黨忽然「撳錯掣」、自由黨拒現身而未能成事,但已足以換取曾鈺成翌日親口力撐其做法絕無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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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曾鈺成口中「絕無偏私」的吳亮星主席,可在今次會議中,連身在會議廳之內的議員都沒參與表決,甚至連「出席」的按鈕都沒有按下,就可以宣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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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1(5B)條,「所有在委員會或其轄下小組委員會內討論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財會會議程序》第45條亦訂明「委員會對所有事項作出決定時,均須以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意見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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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無論《議事規則》還是《財會會議程序》,都只會考慮到不得參與表決的主席(除非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以及投下棄權票的議員,根本沒有、不會亦不可能會考慮到有議員會身在會議廳卻因任何原因而無參與表決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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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卻正正有近廿名議員因抗議吳亮星粗暴「剪布」,抗議吳亮星沒按照《會議程序》第46條在表決前詢問議員有否進一步提問,並讓議員都提出所有提問後始付諸表決,因此拒絕返回座位,連「出席」按鈕都沒有按下。明明在會議廳內的議員在投票記錄中變成缺席,是否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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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表決結果,怎樣可以解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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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亮星主持財會審議「新界東北」的過程中缺漏處處(《852郵報》將有進一步報道),例如無視議員提出的規程問題、亂引案例、又拒讓議員向政府當局提問……能夠訴諸司法覆核的理據,肯定不止於表決結果不合法這一點。如果之前的過程任何一步有不合法之處,則根本付諸表決本身亦已同樣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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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東北」前期工程的撥款申請雖被通過,但政府只會換來泛民主派議員在議會中的全面不合作運動,且民意亦會更進一步傾向泛民。至於司法覆核,則很可能需時以月以至年計,撥款雖到手,卻不等於政府就可開工而不顧法律風險。而如果法庭同意在審理覆核案前先頒下禁制令,則開工更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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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競選其間和上任後都提到要「行之正道」,而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强、以至國家主席習近平都呼籲過各界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相信經此一役,所有人都看得到,所謂「行之正道」、「依法施政」,究竟是什麼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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