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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戴耀廷﹕回應黎棟國對佔領中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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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6-14 11:40 AM
標題:
戴耀廷﹕回應黎棟國對佔領中環的看法
戴耀廷﹕回應黎棟國對佔領中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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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黎棟國在多份報章發表題為「佔領中環本質及對社會和參加者影響」的文章。我初看時還以為局長是我的忠實讀者,他的文章引述了我多篇文章。一般來說,學者是非常喜歡文章被引述的,因對學者來說,文章被引述的次數及由誰引述,無論支持或反對,都是證明其學術地位的有力證據。我想局長這篇文章真的或許能幫助我進一步鞏固我的學術地位。但細讀局長的文章後,他雖沒有引述錯誤,但卻是選擇性引述或以偏概全,令我的觀點被扭曲或錯誤地引導讀者去掌握我的觀點。結果雖被局長引述多次,我也不知應否多謝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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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引述我的第一篇有關佔領中環的文章,只是引述了佔領中環的公民抗命性質、對人數要求、非暴力、持續及承擔罪責的原則。但他卻沒有繼續引述我說佔領中環會出現的時機只是到了港人追求真普選的夢想徹底幻滅的時候,而行動也會事先張揚,並且佔領中環的目標只是希望能產生足夠的政治張力讓北京政府履行在港實現真普選的承諾,故行動是備而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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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並沒有引述我在之後的文章清楚解釋佔領中環的行動,即使進行也不會完全堵塞所有的中環街道,而只是會堵塞其中的一些汽車通道,故行人道及地下鐵都是通行的。而參與公民抗命的人也只會和平地坐在街道上等候被驅散、移走、或拘捕。局長也沒有引述我另一些文章指佔領中環之所以會發生,只能是因為北京政府最終沒有履行承諾讓港人有真普選,真正的責任是在於北京政府,而特區政府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佔領中環的人只是被迫以自己的自由向其他人表明爭取真普選的決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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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僅法治低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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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引述我在另一篇文章指參與者可能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A
條有關「阻街」的罪行和《公安條例》第
7
條及
17A
(
2
)條關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這是引述正確的,但在那篇文章,我是清楚寫明參與者應不會觸犯《公安條例》第
18
條的非法集結罪,因參與者的行為應不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局長卻把我說成也同意參與者亦會觸犯這一條罪行。局長或是誤讀,或就是着意曲解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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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民抗命與法治的關係,局長卻沒有引述我寫了大量的文章解釋為何公民抗命是與法治相容,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是走向更高階的法治水平「以法達義」所必經之路。他只是引述了一位香港裁判官論及法治的判辭來支持他的法治觀點,就是「人人要守法」。我在多篇文章已指出「有法必依」只是法治低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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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引述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英國上議院上訴委員會賀輔明勳爵(
Lord Hoffmann
)在英國上議院「
Rv. Jones [2006] UKHL 16
」一案中對公民抗命的理解:「基於良心的理由進行公民抗命,是有着長久及光榮的傳統。那些因着信念認為法律及政府行為是不義而違法的人,歷史很多時候都證明他們是正確的。能包容這種抗爭或示威,是文明社會的印記。但違法者及執法者雙方都會認同一些相關的慣例的。抗爭者的行為必須合乎比例,並不會構成過度的破壞或不便。且他們會以承擔法律的制裁以證他們信念真誠。警方及檢控官的行為亦會有所節制,而裁判官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抗爭者那按良心而行的動機。」層次孰高孰低,明眼人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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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事例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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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局長只引用了最近一宗事件,就是新界東北居民反對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撥款而佔據了立法會大堂,之後有激進示威人士強行衝進立法會的事件,就去指控佔領中環發起人沒能力確保運動不會變質,演變成暴力衝突。當然我們不會推卸責任,我們必會竭盡所能,透過組織及培訓糾察隊、提供清晰指引給參與者、小心規劃事前及事後的工作等,去確保行動是和平、非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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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局長仍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以一宗事例就去抹殺絕大部分港人一直以來參與大型的群眾行動都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事實。由
1989
年在香港出現過的兩次百萬人遊行及數不清的自發遊行集會,到
2003
年
7
‧
1
的
50
萬人大遊行及之後的數萬人包圍舊立法會大樓,至較近期在
2012
年
9
月初反國教科的那個星期,每天晚上有成千上萬的人在政府總部外集會,即使參與的人在目的、理念、策略和表達意見的手法不盡相同,但我們卻看不見有任何所謂的激進分子能把活動「騎劫」,把原來的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局長的言論其實不單是無依據地指摘「和平佔中」,而實際上是侮辱參與遊行集會的港人,把他們說成都是暴民會隨時找機會使用暴力,或說成是愚民,會很容易被一些人挑動情緒變得暴力。有太多例子可證明局長實在太不了解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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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學者,對一些誤引、誤讀、曲解自己文章的讀者,我只能說,請局長你多讀我的文章,且要小心地去讀我的文章,並要多去讀比我更有智慧的人的文章。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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