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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深圳政協原副主席收100萬捐寺廟 稱做慈善不算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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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nluer
時間:
2014-6-12 07: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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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協原副主席收100萬捐寺廟 稱做慈善不算受賄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黃志光(正廳級),曾任汕頭市長、市委書記,因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去年年底一審獲刑14年。因其中一筆由他人向寺廟代捐的100萬“功德款”未予認定受賄,檢方提起抗訴。昨日上午,該案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黃志光稱,其兒子將一個紙箱提回家,他一直以為是“土特産”,之後才知是100萬現金,未想過要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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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兩罪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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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出生的黃志光是廣東省海豐縣人,研究生學歷。1971年從工人做起,之後轉向仕途。1991年,正是黃志光參加工作20週年,他任職深圳市運輸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此後“一路高歌”,歷任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2011年2月,57歲的黃志光在深圳市政協副主席的職位上被宣佈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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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底,廣州市中院對黃志光被控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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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代捐100萬是否屬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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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中,檢方還指控,黃志光在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其子黃某的名義捐給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併為李亞鶴的公司參加汕頭市項目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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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廣州中院認為,李亞鶴付出該100萬元與黃志光同意以其名義捐贈的實質目的,均是為了捐資建佛,實際也係寺廟收取,黃志光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以其子名義登記捐贈,所獲功德並非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産性利益,即非法律意義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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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認定,檢方認為有誤,於是提起抗訴。昨日,該案二審在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檢方認為,黃志光兒子將100萬現金拿回家,現金已在其實際控制下,受賄行為已完成,之後的捐贈行為,是黃志光對這筆款項的處分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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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現金放紙箱以為是“土特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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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光在庭上稱,由於寺廟裏要修大佛,希望其找老闆支援。一次在與李亞鶴喝茶時,李提到多年來捐給學校、寺廟很多錢,黃志光於是提起雞鳴寺的事,李亞鶴答應捐200萬,“其中100萬以我的名義捐,我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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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光稱,當時其兒子從英國讀書回來,想在深圳做土特産生意,於是推薦其兒子找李請教。黃志光大舅帶著黃志光兒子去見了李亞鶴。“回來的時候,李亞鶴先生托我兒子帶了個箱子回來。”黃志光稱,當時其兒子告訴他,是土特産,在家裏放了10多天,他一直以為是土特産。捐款的前一天,李給其打電話,要其帶上紙箱,他這才想到可能是錢。次日,在寺廟當眾打開箱子,由於自己是公務員,於是以其兒子的名義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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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黃志光數次稱,自己“從始至終”都沒有想過要佔有這筆款項。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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