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 [, r- w+ J1 j6 utvb now,tvbnow,bttvb多倫多警隊的張警長表示,很多家長不知道有此法例,可是,根據安省兒童及家庭服務法(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Act)第2.1章第79(5)及79(6)的規定,家長不可讓16歲以下子女,於凌晨12時至早上6時期間,於公眾地方流連,也不可出現於公共娛樂場所中,除非有家長或經授權的18歲以上人士陪同,否則警員可以扣留他們,其父母也會因為容許16歲以下兒童於宵禁時間內外出而惹上官非。 ' y% r M2 c# n' w5 K D: e1 \, r x. w公仔箱論壇張警長續說,此法例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士的人身安全,避免他們成為不法分子的騷擾目標,甚至成為罪案受害者。一般來說,當警員發現有16歲以下人士於凌晨過後還在街外流連,會先告誡他們立即回家,或要求他們提供父母的聯絡方式,讓父母前來接送回家。若居所距離不遠,警員甚至會親自送他們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