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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王永平: 大律師公會畀咗條普選路政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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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5-7 08:15 AM
標題:
王永平: 大律師公會畀咗條普選路政府行?
王永平
: 大律師公會畀咗條普選路政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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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談及政改諮詢快結束時,笑言未來宣傳口號或者會由「有商有量」改為借用打擊阻街的宣傳片口號:「喂畀條路嚟行吓得唔得?」政治正確的猜想是林鄭局長心中認為阻着港人行普選大道的不是中央政府放下的多個難理解的指示牌,而是愈來愈多無權但聲大人士舉起的「公民提名」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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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政治一天也嫌長。林鄭司長發言後的同日,大律師公會提交政改意見書,其中包括明確不同意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符合《基本法》,以及認為兩者對是不適當地運用普通法原則。大律師公會亦肯定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機構,其「有廣泛代表性」的性質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聽到這個 權威性的法律意見,負責政改的一眾官員如穫至寶。林鄭司長連忙表明政府與大律師公會在這方面的意見一致。支持三軌方案的泛民政黨和堅持公民提名的人士當然大失所望,唯有以法律意見不盡相同作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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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大律師公會否定公民提名的法律意見不感意外。事實上,我提出的方案沒有公民或政黨提名。但我認為值得列出政府不提,卻同樣甚至更重要的其他大律師公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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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常委決定的「可參照」不應理解為「須參照」;在法律上,「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可以用「參照目前由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以外的方式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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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依據一套能確保全體選民的最高參與度,及確保個別選民能公平參與的規則,選出其大部分成員。公司或團體投票制應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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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選舉法例引入額外條件,要求向提名委員會提出參選意向人士必須「愛國愛港」的建議,在法律上是備受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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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律師公會不同意「民主程序」等於規定提名委員會須以簡單多數作集體決策,以及在會議中選擇和提名一定數目(例如兩個至四個)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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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一個較低的門檻作集體決定在本質上無可厚非;提名委員會應確保為選民產生多名的候選人,而「多」不單指數目;亦指政治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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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達到「多」的合法目的,憲法性標準可容許提名委員會對可以提出有相當數量的登記選民推薦的候選人,採用較低的提名門欄(只要不低至等於自動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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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名委員會成員有責任向他或她代表的人群負責。提名委員會的決策不應使用不記名的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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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官員極其選擇性的立場不同,我是百分百認同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我認為政府不應把大律師公會的整體意見分割,只接納「政治正確」的部分。以我為例,從中央官員為政改定調開始,我便義無反顧地不認同提名委員會必須依照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模式,甚至「八九不離十」。我並一直質疑基本法內找不到的「機構提 名」、「集體意志」等不符合民主、變相支持篩選的提名程序。所以我提出了一個沒有公民提名,沒有政黨提名,但有「廣泛代表性」(基本法規定)和「全體選民最高參與度」(大律師公會意見)的立法會議員提名方案。(詳情可參看《由立法會議員提名特首的普選方案》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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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方案沒有考慮「愛國愛港」這項政治要求,因為這要求在法律上不能執行。(難道要求特首候選人簽署愛國誓章或者拿到一張由中央簽署的「愛國證」嗎?即使是這樣,中央會接受前者或者港人會接受後者嗎?)我的務實處理方法是規定當選的特首須拿到超過一半的有效選票,因為我不相信大多數港人會選出一名中央不接 受的特首。(假如中央在選舉前明言或暗示它擔心某候選人當選後會與中央對抗,務實的港人會有半數以上投票支持該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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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普選終點的最大路障其實不是「愛國愛港」或「公民提名」,而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讀者可參閱《特首須愛國是姿態 提名委員會是關鍵》27.11.13)。即使政府成功拆除「公民提名」,我絕不相信大多數港人會為了取得「一人一票」而接受一個選舉委員會模式的提名委員 會,以及由這個高度不民主的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候選人的提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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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爭取泛民支持的政治現實角度看,撇除三軌方案及公民提名,符合大律師公會意見的方案包括本人的立法會議員方案及湯家鏵方案。(湯方案內的提名委員會首三個界別的選民人數會增至100萬,而第四界別則會吸納所有民選區議員。湯方案可以再加入大律師公會認同的公民推薦。)這兩個方案(和其他符合市民高度參與提名程序及不可篩選的方案)都可以成為泛民(或溫和泛民)與中央談判的基礎。中央會接受不能像以往選舉委員會般掌控絕大多數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新安排嗎?我 認為機會很微(見《從政治現實分析普選特首事難成》23.4.14)。不過,直至最後關頭,我們不應該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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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是個獨立超然的非政治團體。它的意見其實已經畀咗條普選路政府行。假如將來林鄭司長要喊「喂,畀條路嚟行吓得唔得?」對象是誰便不言而喻了。
作者:
Bp6E5u2uR06
時間:
2014-5-8 10: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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