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3 p. d) k0 }1998年,加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裁定,HIV帶菌者必須向性伴侶表示自己身有病毒,否則將被控以嚴重性侵犯,最高可被判以終身監禁。2012年10月,法庭就兩宗案件作出歷史性宣判,指若HIV帶菌者的病毒含量低和使用安全套進行性交,便沒有法律責任向性伴侶透露病情。 & _( R- v) O3 ^# P. b / }2 Y' L' ]* P+ E田代爾續指,很多個案都源自家庭紛爭,有些較為過份的例子是在首次性交的十年後才提出檢控。他估計有75%個案是異性性交,其餘是同性性交。他說,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曾指出,若有人刻意傳播病毒,該人便有機會遭到檢控,但此類個案在加國並不多見。而且他也認為,性伴侶之間選擇公不公開病情屬公共衛生領域,與法庭無關。作者: dorishs 時間: 2014-5-4 12:56 AM
機會微為什麼還是有許多人因而得病呢? * A9 p2 j5 h: T2 B畢竟是危及生命跟生活品質的疾病,怎能跟感冒或其他高傳染力的輕微疾病憶起比較呢?tvb now,tvbnow,bttvb7 E: h. s# {# h/ i. n) @6 d
而且知道對方帶原,才能鞭策自己避免不安全的性行為和接觸不是嗎?作者: taxilo 時間: 2014-5-4 07:2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