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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專家:性交傳愛滋機會微 向性伴隱瞞病情不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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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4-5-3 09:53 PM
標題:
專家:性交傳愛滋機會微 向性伴隱瞞病情不應違法
專家:性交傳愛滋機會微 向性伴隱瞞病情不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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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紐芬蘭聖約翰(
St. John's
)舉行的
HIV/
愛滋病研討會中,有
6
名傳染病學專家發表同意書,指最新科學研究證明
HIV
帶菌者透過性交將病菌傳給他人的機會微乎其微,認為帶菌者向性伴侶隱瞞病情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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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的其中一名作者、渥太華醫院傳染病主任田代爾(
Mark Tyndall
)表示,他們有責任向司法制度提出有關傳染風險和
HIV
已成為可控制疾病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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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加國被檢控的
HIV
帶菌者個案超過
150
宗,當中大部分個案均沒有將病毒傳染給他人。這份同意書已獲得醫學學會
Association of Medical Microbiolo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 Canada
和不少提倡
HIV
帶菌者權益的組織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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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責任透露帶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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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加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裁定,
HIV
帶菌者必須向性伴侶表示自己身有病毒,否則將被控以嚴重性侵犯,最高可被判以終身監禁。
2012
年
10
月,法庭就兩宗案件作出歷史性宣判,指若
HIV
帶菌者的病毒含量低和使用安全套進行性交,便沒有法律責任向性伴侶透露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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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代爾續指,很多個案都源自家庭紛爭,有些較為過份的例子是在首次性交的十年後才提出檢控。他估計有
75%
個案是異性性交,其餘是同性性交。他說,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
UNAIDS
)曾指出,若有人刻意傳播病毒,該人便有機會遭到檢控,但此類個案在加國並不多見。而且他也認為,性伴侶之間選擇公不公開病情屬公共衛生領域,與法庭無關。
作者:
dorishs
時間:
2014-5-4 12:56 AM
機會微為什麼還是有許多人因而得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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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是危及生命跟生活品質的疾病,怎能跟感冒或其他高傳染力的輕微疾病憶起比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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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知道對方帶原,才能鞭策自己避免不安全的性行為和接觸不是嗎?
作者:
taxilo
時間:
2014-5-4 07:27 AM
有時啲所謂專家真係害死唔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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