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 n5 ~( J5 }! P( l指公民提名違憲可商榷 7 C- ?$ t5 c2 ^. a" t公仔箱論壇 , k0 j/ D- {6 o根據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摘要,在首兩段緒言之後,即在第3點單刀直入談到公民提明問題,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表明,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提名。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亦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其用語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言下之意, 即公民提名並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屬於違憲。公仔箱論壇. F" e8 K& I' I/ f. @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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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律師公會如此演繹,實可商榷。根據原文,所謂的「明確表明」,一直具爭議性,而字眼跟大律師公會的引用也有別。《基本法》原文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大律師公 會引伸出「只可透過」這四個字,亦有可議之處。! V" }, p* ^7 P6 t8 u1 p) q
8 T' b8 C6 b; u! F( y# L$ \5.39.217.765.39.217.76/ z+ H& I7 X1 w5 X8 q 普通法原則運用存歧義5.39.217.76: V! C0 S1 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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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律師公會在摘要第5段中又指出,有建議認為,由於《基本法》沒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除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的提名形式外,其他提名形式應是合法。公會不同意有關建議,原因是該建議涉及在不適當的情況下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 6 F/ H2 w9 I# m8 M5.39.217.76 & Q8 e! F0 Q* u* vtvb now,tvbnow,bttvb翻查報告書,公會認為有關原則,只應用在保障個人,以便其可以在除非有法律禁止下,自由地做其喜歡的事,同時不用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但若然按公會的標準,那公會實需要同時解釋,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同樣是說明在說明了的情况下,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當中並沒有提述行政長官在其他情况之下 有權請求人大釋法,惟何以特首卻曾以《基本法》第48條,隱含他必要時可向人大請求釋法呢?是《基本法》第48及158條特別不同,故可以運用「如無明文 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還是因為特首提請人力釋法,是一個他「自由地喜歡做的事」呢?如此等等,難免會令人提出一個疑問,就是有否以不同標準來審視《基本法》第45條跟48及158條?這樣做,又是否有違公道? # y8 {: p1 ^ |5.39.217.76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j' P+ m1 w, ]* Z* g4 G
究竟大律師公會就政改的意見書是如何產生?公會在公布的意見書中未見詳細交代。翻查大律師公會網頁,公會轄下其實有一個9人組成的「憲法及人權事務 委員會」,本報問過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公會中人,指公會在提出政改意見書前,曾在該委員會討論過一次,但會議中委員會成員只談及意見書應觸及的議題,例如公民提名、愛國愛港、門檻問題等,並未談到意見書的細節,大家也沒有達成共識。 7 I; |0 V4 B) [; J% S4 w2 J1 C K4 H% n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_7 e9 f9 v& h4 Y$ a
公仔箱論壇4 c* W/ Q" @. M; y 公會憲法事務委員會只討論一次 5 h* P/ K% k2 F- _5 _tvb now,tvbnow,bttvb4 Q9 }. U2 x6 E6 Y/ @6 ]9 S
雖然涉及解讀《基本法》這本地憲法,但該大狀指,意見書非由委員會成員負責草擬,但委員會主席應有份參與草擬工作。資料顯示,該委員會主席為 P.Y. Lo(羅沛然),他本身是憲法和人權法的專家,於今年2月底曾出書《司法構建香港基本法: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透過對自1997年以來法院重大案件的分析,探討了香港法院如何維持與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以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至於是否同意報告書的內容,該大狀就指,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會成員是由大家選出 來的,故此報告書是個集體決定。 # `: X5 I6 m. t y- K8 m t4 G3 M& s; P# B) u* G4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852郵報》問過一直堅持爭取公民提名的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他指出,爭取公民提名的聲音早在07及09年已經出現,當年泛民早已提過以10萬作提名門檻,「點解(公會)到今日先去指呢個提議係爭議?點解上年唔講?點解要拖到幾乎最後一分鐘先講?如果係認為有爭議,大律師公會係咪應該一早提 出?」他續指出,其實不同的法律界具份量人士,都曾指出公民提名沒有違反《基本法》,「我好想知道認為合符的法律界人士又如何回應。」3 ]# n/ V: O- j; C+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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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V* F8 {( w5 J5.39.217.76袁國強一馬當先認同公會意見4 _5 ^. z p0 ~) M% v! 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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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是,確有法律界人士極速地回應了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此君正是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他表示,大律師公會在政改意見書中排除公民提名,其方案由法律觀點出發,以事論事。查他早前出席跟公民黨主席余若薇同場的政改辯論時,當時余若薇正就有關問題向他提出「挑戰」,要求他交代不符 《基本法》的法理依據,但因袁國強父親過身,他要即時離席,因此無緣回應有關問題,更遑論接受追問及質問。公仔箱論壇: E1 L' [$ {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