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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嘲笑回教徒條文不適用“性愛二人組”1控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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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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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3 07: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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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笑回教徒條文不適用“性愛二人組”1控狀撤銷
(布城21日訊)上訴庭三司認為刑事法典第298A條文不適用在非回教徒身上,撤銷“性愛二人組”陳杰毅和李美玲所面對的第三項被控嘲笑回教徒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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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威拉莫達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裁定:“我們允許上訴(撤銷控狀),因為我們受到1988年最高法庭判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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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副檢察官旺沙魯丁透露,總檢察署會提出上訴。現年26歲的陳杰毅和25歲的李美玲於去年7月18日被控上地庭,他們一共面對3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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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於去年11月21日拒絕兩人的申請,並指刑事法典第298A(1)(a)條文適用在各族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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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要求高庭宣判第298A條文與聯邦憲法有衝突,在他們身上不適用,反之只適用於回教徒。兩人不滿高庭的判決,於12月20日向上訴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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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控狀指出,被告在他們的面子書上載的內容和評論,有可能引起其他宗教徒的敵意,而這些內容是於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時48分,在金馬路的一家餐館被人查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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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此舉抵觸刑事法典第298A(1)(a)條文,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短兩年及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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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狀下月12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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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毅和李美玲的代表律師張裕田指出,2人仍面對其他2項控狀,並將於5月12日在地庭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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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狀指出,兩名被告在他們的面子書“Alvi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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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具煽動性的內容,即兩人享用肉骨茶的照片和貼文,打上“祝賀開齋”的標題,還寫上“香、好吃和開胃”字眼,照片還有“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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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誌。他們被指於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時48分,在怡保路的珍珠坊犯下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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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c)條文,罪成者,若是初犯,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長達3年或兩者兼施,若重犯,可被判坐牢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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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控狀指出,兩名被告於2013年7月6日和7日晚上9時至凌晨2時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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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猥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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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抵觸2002年電檢法令第5(1)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最低1萬令吉或最高5萬令吉,或坐牢長達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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