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一向「語不驚人誓不休」,他不但曾聲稱提名權應由少數精英行使,不應由普羅大眾提名特首,更竟因有港人衝擊解放軍軍營便斷言香港法治不完善,促請香港盡快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他又曾稱一個民主政制會導致「民主病」。王振民日前又以〈普選的國際標準與本土實際〉為題發表演說,再次就香港普選的問題發表謬論,筆者認為必須就其言論(作出回應),以正視聽。# N- V; ^- s' P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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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振民指出普選並不存在所謂國際標準,全世界各國規定的普選制度及普選具體方式千差萬別,根本無放之四海皆準的統一模式。民主最核心的意義在於一個地方的命運由當地人民當家作主,讓當地公民自己管理自己,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然而,絕對不是保證所有合資格選民能以「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原則去選特首就是符合民主的精神。例如北韓就是其中一例:北韓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最高人民會議」的全體議員,就是由全民在所屬選區一人一票選出。王振民言下之意,是否表示北韓也是一個民主國家?是否北韓的選舉制度也符合國際標準?5.39.217.76! i. G! {9 C+ g. Q7 B5 b; V. }
其實,要真正體現民主、人民自決的價值,必須讓持不同政見、不同光譜的人士都能夠有一樣參選的機會,再由人民透過選票彰顯人民的集體意願,選出管治者。而一個由個別特權階級去把持某些政見的人士篩走,才交由人民「投票」的選舉制度,絕不是一個民主制度,更不可能是一個真普選。因此,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二十五條就明確指出,公民參選的資格不能受不合理的限制。5.39.217.766 a; y/ S v) t0 v+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