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時事討論]
莫樹聯: 公民或政黨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4-4-7 07:53 AM
標題:
莫樹聯: 公民或政黨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
莫樹聯
: 公民或政黨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
- n" x; u" N7 ^! l( S- _ j5.39.217.76
# J! T" J: f# j4 G* h
5.39.217.761 C& c( ?+ ^1 J' t" m
近日,社會上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討論中,其中一項最具爭議的議題是:「公民或政黨提名是否符合憲法?」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分享一個案例,是
80年代一宗關於「香港狩獵協會」的一宗行政訴訟,希望從普通法的角度,供大家參考。
公仔箱論壇9 ~' s Q: K- n" z8 _# X* u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q( _8 ~/ a' B9 Z |3 P" o
一宗80年代的案例
1 Q; N7 Y8 z- M' I6 V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n _; y) o* r# C
在1980年以前,當時的漁護署署長可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70章),每年為持有狩獵牌照的人士續發牌照,但在1979年12月,當時 的香港總督決定取消所有的狩獵牌照。其後,漁護署署長根據港督會同行政局的決定,一律拒絕所有續牌申請,甚至通知當時所有持牌人,表示當他們的狩獵牌照屆滿時,將不會獲得續牌,而他們所持有的牌照亦會即將失效。
: W; J, [( E5 N7 \' m: L' Atvb now,tvbnow,bttvb
' K1 \9 D! x) i( x6 s
當時,有一位狩獵牌照持有人不滿漁護署署長的有關決定,聘請李柱銘御用大律師提出訴訟,論據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已將續牌決定的權力授予漁護署署長,因此,漁護署署長應親自考慮每個續牌申請;但漁農署署長當時只是跟隨行政局的指示,拒絕所有許可證的續牌申請,等同於放棄行使他獲授予決定是否續牌的酌情 權,違反了法律對他的要求。
1 b% b2 ^! J! ~* a3 h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9 [; b) c7 o; [
當時,兩位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完全同意上述論點,並在判詞中說明:「漁護署署長並沒有行使《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權,因而違反了有關法例條文的要求。」這個案例所表達的普通法原則就是:假如法例規定由某人決定一件事(決定者),即使是決定者的上司,也不能指使決定者絕對聽從他的指示。決定者需要親 身去作出決定。這是普通法的原則,也是歷史悠久的原則,是一個法庭認定的一般性原則。
5 q! a6 b/ {) @) C1 }2 `
& O" n; `4 C4 }$ N+ g' C1 `; z
如要用另一個案例的判詞去解釋這個普通法的原則,就是一個在法律之下有責任去決定一件事的人:(一)他不可依賴一個沒有彈性、沒有例外的政策來作出決定;(二)他不可受別人操控;(三)他不可讓他的酌情權受到束縛;(四)他不可以不行使他的酌情權;(五)除法律情況許可外,他也不能把有關權力下放予其他人 士。
1 S0 w! n, X% p' Q! M0 g1 Ktvb now,tvbnow,bttvb
% f# ]" e0 |4 ?$ Z) Q
酌情權不能受束縛
/ V; ~6 t0 m$ b& a* |/ p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1 B3 {% H' @" c5 E' H
《基本法》第45條清楚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這短短幾字,有幾個很重要的意思:第一,提名的責任在提名委員會身上;第二,提名的酌情權也是在提名委員會身上;第三,這個責任和酌情權須由提名委員會親自承擔及親自行使;第四,根據剛才所提及的普通法原則,提名委員會不可避開它提名的責任,也 不可讓它提名的酌情權受到束縛。
% n7 b% \; t/ z8 g$ ~8 e s2 s' B
8 U Z' x. X4 t* v/ |/ ?0 C) p5 T
到底什麼是「酌情權受到束縛」?舉例而言:「如參選人獲得某個百分比的登記選民聯署提名,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認」;或許:「符合某標準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可以單獨或聯名提名某候選人,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認」。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例子提出「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認」,而非「需予以考慮」,「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 認」的意思是要束縛提名委員會,將提名委員會的酌情權完全或部分奪去。這樣肯定是違背了剛才所討論的幾個原則。
$ z6 N+ B1 x: F9 _5 @( s6 J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y9 n# m* X4 E0 T: G*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你可能會問,假如在法律容許,例如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強制提名委員會對某些候選人予以確認的情況下,提名委員會是否能把它的權力下放給其他人或機構?
8 c a1 @2 `& @* Q6 ]( l- e) J1 V7 ~
- j- }$ B6 H+ L6 @" s公仔箱論壇
大家都知道《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憲法是有凌駕性的,《基本法》第1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 抵觸」。《基本法》第45條,已清楚把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酌情權交給了提名委員會。故此,其他的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能訂立一條法例,將提名委員提名的酌情權全部或部分奪去,讓提名委員會名存實亡。
公仔箱論壇& W; @2 N {1 b$ a' C# Z
7 o; f6 _9 N% z公仔箱論壇
如果立法會真的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加入一條條文,訂明「由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認」,這樣,任何一個不滿這條法例的市民,都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而司法覆核的理由就是,這條法例違反了酌情權不受束縛的普通法原則,亦違反了《基本法》第45條。假如法庭最終同意這個論 點,便一定會宣告這條法例無效,甚至宣告提名的結果是無效的。這又是不是大家願意看見的結果呢?
* O8 a/ P6 k4 d! E/ n: M @0 r5.39.217.76
5 d; b- t' L3 ?& M y) I5 a$ B
作者為資深大律師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