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0 i" s: d3 o \5.39.217.76然而,傳播科技一日千里,上述的「前提」及「假設」亦變得不合時宜,甚至光怪陸離。前輩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李立峯教授在其「面書」上,就「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推論,值得大家參考:5.39.217.76$ m. U/ w2 Q1 q% W)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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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5000人分別在自己家中用手機觀看同一個電視節目,他們是否也構成了「由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若是,則所有流動電視服務,由於必須覆蓋50%的香港市民,所以亦必須申請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牌照……政府在之前為什麼未曾對中移動提出同樣要求,亦成為大問題。若否,則政府實際上是在說,5000人各自在家中用手機收看就可以,5000人各自在家中用電視機收看就不可以……但「用手機睇就得,用電視機睇就唔得」這一點,在法律上沒有基礎……(內容經筆者節錄)公仔箱論壇+ P7 E! v3 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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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上「地雷」流了「第一滴血」 : O, b8 W9 l3 x) [2 h# E* j公仔箱論壇. g5 e/ c( P, |6 X I! t' M
正如李立峯所言,在新媒體的環境下,「人際傳播」已經能做到「廣播」的社會效果。而互聯網的力量,也早就不亞於大氣電波。當被《電訊條例》監管的機構,透過傳播科技而做到受《廣播條例》規管的機構所做的事,政策及法規爭議便由此起。香港的電訊政策法規早便追不上時代發展,以至自相矛盾的「政策地雷」愈來愈多。與其指王維基「犯法」,倒不如說他踏上這些「地雷」而流了「第一滴血」。公仔箱論壇) U. I. ^% H* t; @2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