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ETC收費頻頻出錯,消費者不滿情緒升高;主管部門一開始歸咎當初BOT合約不當,近日終於轉為強硬,要邀請民間專家組「稽核委員會」逐日考核重罰,並揚言五月為解約最後通牒日。在這種情況下,遠通的態度近日已轉趨低調,徐旭東並承諾提撥一千萬元設立「ETC公益送暖基金」,以彌補形象。 這些動作,不論消不消除得了用路人的怒氣,都凸顯了政府處理ETC的過猶不及,僅以轉移輿論焦點為要務,而非想要確實解決問題本身。計程收費新制上路,明顯準備未盡完善,因而狀況百出;交通部本應針對設計和執行上的疏失盡快改善,卻演出各種節外生枝的風波,使事態延宕。高公局態度轉為強硬是對的,但用「恐嚇解約」向民眾表態,卻是作勢成分居多。若真解約而花三年重新建置系統,並花五十億元價購現有設施,這種社會成本政府承擔得起嗎?業者方面,則只想用公關手段改善形象,在減低系統錯誤率上則迄未提出具體作為。 事實上,近年來公共工程BOT案問題連連,政府焦頭爛額,卻完全未學到教訓。以「史上最失敗的BOT」之高鐵案為例,在首任董事長殷琪下台後,至今累積巨額虧損懸而未決,政府對於「接管」只敢說、不敢做,只能換上官派董事長勉力撐持。這些局面,都能一味推給BOT嗎? 從高鐵、高捷到ETC,政府對BOT案應有刻骨銘心的教訓。教訓一:政府和企業界合作BOT,首須「慎始」,從招標、審議、到簽約,每一環都需謹慎布局。政府是掌握公共資源的一方,而且是在「施政一貫性」原則下負有監督責任的一方,何以這幾個大型BOT案,都只見官員怪罪前任「合約簽得不好」?高鐵案最著名的「政府應買回」條款(原本設計是「政府得買回」),外界指責是因殷琪與民進黨關係良好而導致政府節節退讓;事實上,高鐵得標和簽約都是在國民黨執政期間。馬政府任內成立「高鐵應變處理小組」,毛治國也說高鐵是「半吊子BOT」;但這筆爛帳要算到誰頭上? ETC的情況亦然,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的機要秘書宋乃午因收賄、洩密被重判十一年徒刑,遠通也曾被判決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但在政治介入下仍能一路闖關至今。如今,又傳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年審核ETC使用頻率時,即因意見分歧,有委員具名留下不同意見書,並「預告」可能產生干擾4G頻道的後遺症。這一路下來,諸多參與官員不時流露「都怪當年」之怨,卻不問為何業者與政府討價還價的功力得寸進尺,其律師團保障合約利益滴水不漏,而政府總落為收爛攤子的一方? 教訓之二:不論合約訂得好不好,政府總有監督及要求執行的權力,並握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管理條例》的尚方寶劍。高公局近日宣布將訂定「關鍵積效指標」作為開罰依據,並強調是為使用路人安心而在合約之外作出額外要求;這種說法,不可思議。事實上,政府連合約內的條件都未能嚴格要求業者;例如,啟用前的抽查測試,證實是敷衍了事;例如NCC當初通過頻率審核時,即附有嚴格的附帶條款。又如,據傳遠通當初能擊敗中華電信、宏碁等對手而得標,優勢即在其對收費站人員的安置計畫;如今為何卻未履行,交通部豈能不追究原委? 國道收費本質上是公用事業,本來就是應受監理的產業,哪會因為是BOT,就僅受《促參法》規範?再說,政府要規範ETC,大可運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管理條例》所授與的權力,何需推諉合約訂得不好,何需強調「超越合約的要求」?反觀業者,遠東集團之下亦有銀行,徐旭東敢對存款戶說出「喜歡退就退」嗎?當然不敢,因為一來會擔心擠兌,二來知道有「金管會」監管。遠東集團之下亦有電信業務,難道不知《電信法》之嚴苛?遠通今天對ETC如此有恃無恐,實在是政府與業者雙方都錯估了BOT。 非不能也,實不為也,與其高公局邀民間技術專家組「稽核委員會」,不如由政府立即邀財經法律專家來重新認識對BOT之所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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