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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雙卡利率修法 應有完整配套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3-12-7 12:27 AM     標題: 雙卡利率修法 應有完整配套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以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雙卡)循環信用利率收取太高,初審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草案,將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6%,全案送院會前還要再交付協商。為何雙卡循環信用利率有太高的聲音?目前我國銀行業平均存款利率僅0.8%,即使考量其他資金來源,銀行的資金成本仍甚低。但是銀行收取雙卡循環信用利率,大致上以民法第205條上限為最重要考量,亦即通常是先以年利率20%收取,再對照目前我國銀行業的平均放款利率2.2%,因而銀行業的雙卡業務被認為有暴利之嫌。 其實此一議題從2009年即已在立法院延燒,每次提案修改民法降低約定利率的理由都一樣;而相反地,金管會與銀行業者反對的理由也都是一旦修法會波及經濟弱勢與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體系獲得資金,被迫轉入地下金融,衍生的社會問題反而更嚴重,並說明銀行業並無從雙卡業務獲取暴利。金管會對外宣稱銀行雙卡生意,其實不好做,目前39家國內銀行中,只有兩家銀行的雙卡業務賺錢,其他都是賠錢的。 上述正反雙方皆有其論點,但亦有可議之處。首先,由於民法載明約定利率的上限,雖說是上限,卻給予銀行業者雙卡放款利率的合法起始標準,法律有被銀行業者充分利用之虞。但是,目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可見其適用範圍不僅為雙卡的利率,尚適用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所產生之負債的利息。如果雙卡所收的利率不合理,即以此因素而修正民法第205條規定,可能會對其他非雙卡的民事法律關係也產生重大衝擊。 因此,若立法院覺得雙卡所收的利率不合理,宜隨著社會環境、經濟景氣與市場利率的高低而調整,並不宜直接修改民法,因其是規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基本法,適用範圍不僅為雙卡的利率。若為保護雙卡之消費者,除由金管會加強定型化契約控管及要求明確揭露利率等行政措施外,宜研議於銀行法另定利率上限機制,浮動利率是可思考的方向。 其次,不管是修改民法或銀行法,其實問題還是存在,僅是利率上限往下調而已。因此,最重要的是市場資訊的透明化,例如:中央銀行每月揭露五大銀行購屋、資本支出、周轉金、消費貸款利率(今年10月上述四類貸款加權平均利率1.733%);每季揭露我國銀行業者的加權平均存款、放款利率(今年第三季各為0.8%、2.2%)。因此,我們建議有關銀行業雙卡之利率應更為公開,避免銀行業以法定約定利率上限為基準,形成隱形的聯合定價;亦即透過資訊公開,打破聯合定價,形成以風險定價的巿場機制。 其實,大家批評的是銀行在企業放款、房屋貸款、聯合貸款的殺價競爭,卻在雙卡循環信用利率以法定利率上限為起始標竿,形成兩者極大的反差。在目前如此高的雙卡利差,倘若還如金管會所言銀行業者在此項業務仍虧損,則銀行的雙卡銷售、風險管控必然存在很大的問題,值得金管會加以重視。 最後,以社會觀察來論銀行雙卡業務,很多年輕人因各種因素,以卡養卡,變成卡奴,最後是由家長來償還;若無此一管道,則有可能形成更大的社會問題。雙卡業務不能不當行銷,銀行業者應落實消費貸款金額(含雙卡,並且是全體銀行合計)不可超過月所得22倍的規定,避免年輕族群出現過度消費的狀況。 而且,主管機關應該灌輸金融消費者正確的金錢使用觀念,落實消費者保護的教育與宣導,以及要求銀行強化瞭解客戶、風險告知的機制。特別是目前低經濟成長、低存款利率、實質所得倒退十餘年的時代,尤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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