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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湯 家 驊:社 會 公 義 [打印本頁]

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3-12-6 06:26 AM     標題: 湯 家 驊:社 會 公 義

湯 家 驊:社 會 公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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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他 那 一 刻 的 眼 神 。 他 緊 握 我 手 , 眼 泛  淚 光 的 說 : 「 我 沒 有 做 過 ! 」 這 一 句 話 影 響 了 我 一 生 的 執 業 生 涯 。 當 時 陪 審 團 定 了 他 的 死 罪 , 上 訴 失 敗 , 連 最 後 上 訴 樞 密 院 也 被 駁 回 。 司 法 途 徑 已 走 到 盡 頭 , 但 他 還 是 堅 持 他 沒 有 做 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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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9 o9 ?) i  B1 D- s 也 許 他 的 演 技 十 分 精 湛 , 但 騙 了 我 對 他 有 什 麼 好 處 ? 當 時 我 剛 出 道 執 業 不 久 , 還 是 十 分 相 信 司 法 體 系 是 絕 對 公 正 的 、 是 符 合 公 義 的 。 但 我 慢 慢 明 白 , 最 完 美 的 制 度 , 只 要 涉 及 人 為 , 始 終 也 有 機 會 出 錯 。 法 官 也 是 人 , 也 是 社 會 一 分 子 , 為 什 麼 假 設 法 官 一 定 不 會 出 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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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 遇 上 了 極 不 公 義 的 事 , 例 如 我 所 談 的 案 件 中 , 一 位 前 程 無 限 的 十 六 歲 少 女 被 侮 辱 了 、 被 殺 死 了 , 我 們 均 極 想 找 出 兇 手 去 為 這 罪 行 負 上 責 任 ;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也 是 符 合 公 義 的 。 但 若 這 個 人 並 非 真 正 兇 手 , 把 他 處 以 死 刑 不 是 同 樣 不 合 公 義 嗎 ? 我 第 一 次 感 受 到 寧 縱 莫 枉 這 原 則 是 正 確 的 , 但 這 原 則 有 時 亦 救 不 了 一 些 無 辜 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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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處 犯 罪 者 是 符 合 公 義 , 但 錯 誤 懲 處 無 辜 者 卻 不 符 合 公 義 。 兩 者 之 分 野 可 能 只 是 一 念 之 差 。 更 令 我 不 寒 而 慄 的 是 , 這 種 不 符 合 公 義 的 事 不 單 出 現 於 司 法 體 制 之 內 。 我 們 差 不 多 每 一 天 都 可 能 因 為 自 己 的 判 斷 、 自 己 的 意 志 而 不 知 不 覺 間 把 不 符 合 公 義 的 事 視 為 最 合 理 。 很 久 以 前 有 位 老 師 跟 我 說 過 , 世 上 非 黑 即 白 的 事 差 不 多 是 絕 無 僅 有 , 多 的 是 了 無 邊 際 的 灰 色 地 帶 。 我 當 時 的 反 應 是 , 這 是 不 負 責 任 的 , 是 失 敗 者 的 解 說 , 但 作 為 自 我 警 惕 的 鬧 鐘 卻 是 重 要 的 。 包 容 兼 聽 是 防 止 把 不 公 義 的 事 看 作 合 理 的 唯 一 方 法 , 但 這 也 不 是 可 絕 對 依 賴 的 方 法 。 我 們 只 可 寄 望 這 種 把 不 公 義 的 事 看 作 合 理 的 例 子 愈 來 愈 少 ! 阿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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