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v, _$ E7 e一、對公權力的行使要有嚴格的規範和限制,以防範權力腐敗、侵害民眾和社會整體利益;二、有效保障民眾的基本人權,執政黨既然指示政府、外交部門簽署聯合國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前兩個已由人大批准,後一個未批准),就應盡可能有與公約「接軌」的規範;三、依據法律和法律程序行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四、建立司法相對獨立的機制,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保護民眾的合法權益。tvb now,tvbnow,bttvb9 [1 P: v; O* I& l'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