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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法官說李登輝不知情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3-11-22 12:16 AM     標題: 法官說李登輝不知情

奉天專案國安密帳一審宣判,李登輝無罪,劉泰英則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二年八個月。 法官確認全案是貪汙罪行,否則劉泰英就不會被判刑。也就是說,法官認定,有人吞侵了外交部還給國安會的七七九萬美金,向潤泰集團買了樓層,作為李登輝卸任總統後使用。以上罪行,法院皆證實不假。 但是,判決指出,劉泰英有罪,是因他「知情」;而李登輝無罪,則是因其所涉罪嫌之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又再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行」,「自應喻知無罪判決」。 卷證中,潤泰老闆尹衍樑曾作證指劉泰英稱購買樓層係出自李登輝指示;但法院認為,據此即認定李主導此事,「並不合理」。然而,法院不接受活人的供證,卻返身一口咬定已往生的當時的國安局長殷宗文與劉泰英是合謀的共犯。亦即認定,殷宗文是在李登輝不知情之下,擅自將七七九萬美金交給了在政府體制外的國民黨掌櫃劉泰英,以供劉為李登輝買樓之用。法官否定生者的供證,卻強將已無自我辯護能力的亡者入罪,請問這是什麼碗糕? 更精彩的一段情節是:法院證實,殷宗文為釐清責任,事後要劉泰英補簽收條,劉簽了,法官於是據以認定劉泰英知情;然而,法院同樣證實,殷宗文曾要李登輝也補簽收條,但為李登輝所拒,法官竟據此證明李未參與及不知情。但是,李若未參與及不知情,殷宗文豈有天大的膽子竟要李登輝補簽收條? 天知、地知,唯獨李登輝不知,所以法官也不知。這絕不是「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事件,只因恐龍的腦袋與人格不是一般人的腦袋與人格。 5 Q4 M/ \7 u0 S1 d3 a-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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