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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大財團不怕罰款,只怕被關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3-11-9 12:22 AM     標題: 大財團不怕罰款,只怕被關

台灣的司法是否公正,有很多角度可以來議論,但是最近有關假油事件的辦案,的確有讓人感到,政府有兩套標準,對付一般民眾與對付有錢人手段不一樣。先看兩個公開的資訊。9 b% v$ A1 Y; [- l( H" H. T, m! U" r# H

6 M6 W* W2 l& _' z5.39.217.76 一、新北市政府曾經對於「業者隱匿重要消費資訊並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發佈過新聞稿說,「本府消保官將依本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科處罰鍰。至於業者販賣攙偽或假冒之行為有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刑法中詐欺罪與妨害農工商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將由本府衛生局及警察局做後續處理」也就是地方政府對於這類案件處理早有通則,不但罰鍰而且以刑法論罪。0 p8 `# H& @( a. a. h2 d2 D% 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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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L& X' b  Y' [& Q9 F二、中央政府也一樣有類似的處置,經濟部「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曾發佈多次新聞稿及召開記者會公開聯合稽核成果,對查獲涉有刑法第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蒐證後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單在民國99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違反刑法第255條案件,計有51名被告依法偵辦中」。公仔箱論壇1 v5 E5 Y0 V0 {4 Z2 J/ ~; @

0 E$ a1 }* N3 H% i! X. ptvb now,tvbnow,bttvb目前這種以刑法第255條訴追的「妨害農工商罪」,都是一罪一罰,累積的刑責,依實務估算,最多可到19年。表面上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重罪,可是累積計罪,刑期可以十分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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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以上兩個地方與中央政府處理虛偽商品的慣例,再來看本次大財團涉入相類似案件的過程,有關單位辦案過程,確有很可以檢討的地方。1 A/ S: Y" o+ v; D" w: r7 a  C

0 [# e. c2 {2 I, ]" |. _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摻假油事件,檢方發現,頂新橄欖油和大統橄欖油相同,很可能是將購買來的大統油重新包裝後上架販售。大統長基公司董事長高振利日前供出長期批售「進口油」給頂新,檢方昨天上午以證人身分傳喚屏東廠曾姓廠長、2名品管部門員工、2名總務部門員工及1名製油員工到案說明,並扣押油品配方,證人均供稱該配方來自味全。頂新公同與味全根本是一個公司,所以頂新的高層不可能不知,他們的油有造假的問題。+ ^+ {8 X. H5 s* I4 v7 F' D0 J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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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假油事件,社會議論最大的是,到目前為止,政府部門的見解都少了刑責這個面向,違反刑法第255條的問題,不是有關單位追查重點,只見罰鍰,不見刑責的辦案方式是民眾不滿的重要原因。從過去民眾所了解的經驗,對付小老百姓犯相類似的罪,都是刑責馬上端上枱面,現在對上大財團,則一直在罰鍰上打轉計算,多年來,管食品安全的官員,私下都說,食品不容易管好的原因是,商人生意做很大,根本無所謂違法,頂多就是罰錢了事,就當是公司的「必要開銷」,資深的官員都知道,「大財團不怕罰款,只怕被關」,而社會認為騙人的行為,想依刑法詐欺罪來論,成立「詐術」要件認定很困難,而且法院實務上,常將其中有關財物損失的舉証責任附加在受害人身上,而「舉証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乃打官司的定律,這類案件,要拿出詐欺罪,根本嚇不了人,商人沒怕,這種光打雷不下雨的虛張聲勢,社會是看不下去的,政府不拿出刑法第255條訴追「妨害農工商罪」,並宣告一罪一罰,累積刑責,是沒辦法讓民怨平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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