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傲枝: 無綫藝員合約事件 可解《競爭法》迷思 * [- ]+ O+ N6 R% J+ ?. L5.39.217.76 ' f' u9 P% b5 i5.39.217.76 & i+ x$ n0 ?9 P q& i上周四(19日),通訊事務管理局(「通管局」)公布,指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與其部分藝員簽下的「一年一show」、「部頭」和歌星合約(「藝員合約」),違反《廣播條例》的違反競爭條文,包括第13條(從事限制競爭的行為)、第14條(濫用市場支配優勢;下稱「壟斷藝員」)。 $ j# C( ^3 `: N* e& r# i公仔箱論壇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i' F: x3 {8 A! p% Y; Y3 R
是次判決是香港競爭政策發展的重要一步,尤其是《競爭條例》(《競爭法》)即將生效,它可成為將來執行《競爭法》的參考案例。/ p. V* v* D1 ]& L3 N9 Y- C. _*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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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第13、14條,跟《競爭法》第一、第二行為守則規管的條文相當類近。《廣播條例》第13條禁止持牌人從事管理局認為目的在於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以及從事該局認為會有如此效果的行為;而《競爭法》第一行為守則則禁止有防止、扭曲、限制競爭為目的或效果的協議,兩項條文的重點均在如何界定「防止、扭曲或限制競爭」,以及如何斷定行為的目的或效果。5.39.217.76, q6 G/ {% `"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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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廣播條例》第14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優勢」與《競爭法》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濫用相當市場權勢」相當類似,均屬禁止濫用市場力量的條文。+ ^5 x* _' J+ a/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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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競爭法》立法前的諮詢期間,筆者曾在不同場合聽過不少人意見,雖然他們認同《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但對法例的執行細節甚有疑問,例如對「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或「濫用市場權勢」有點不明所以,無所適從,怕法例實施後,容易誤墮法網。今次「壟斷藝員案」涉及的人物或機構均為大眾熟悉,而通管局的判決文件就各項《競爭法》的重點均有詳盡解釋,正好提供一個現實案例,解釋《競爭法》的法例要求。 2 k6 t$ j7 F( D# l, n ( A0 }- T( ?- M2 ^+ G' W( @如何界定市場類型?公仔箱論壇7 L8 u2 j1 W4 h* a* Z
: ~% G. e+ \" }' l! e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競爭法》參考的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如何界定產品的「市場」,它關乎一家機構是否具有強大的市場力量,例如數年前的「可口可樂收購滙源果汁案」,中國商務部曾就可口可樂到底屬於「汽水市場」還是「飲品市場」而作出研究,這個界定足以影響可口可樂的市場力量,從而成為批准收購與否的重要理據。同理,無綫到底屬於「電視市場」還是「媒體市場」,也必影響無綫的市場份額和市場力量的計算。: l5 i! t' H) K; F. C$ n
. D; k' n9 x8 [5.39.217.76國際常用的一個市場測試方式名為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SSNIP會檢視A產品在價格提升或質量下降後,B產品是否可以取代A產品,若它們能互相取代,則可視A、B產品屬同一市場。這也是通管局用以判定無綫所屬市場的主要測試方式——通管局經調查後,認為其他媒體(如電影或互聯網)不能取代電視廣播,因此認為無綫屬於「電視市場」。, u5 I0 A0 d) A7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