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新京報:要給公民必要的“說錯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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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nluer
時間:
2013-9-11 06:52 AM
標題:
新京報:要給公民必要的“說錯話”空間
將刑事打擊謠言的範圍,嚴格限制在惡意造謠、傳謠者,同時給予公民必要的“說錯話”的寬容空間,保障公民的網路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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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了《
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稱《解釋》),當天兩高還就《解釋》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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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謠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會秩序,需要依法打擊。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擊網路謠言的相關規定,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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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做出了若干規定,比如,誹謗罪從自訴案件升格為公訴案件的法定條件——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次《解釋》將之細化為誹謗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等7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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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法的司法解釋,應體現刑法的謙抑精神。特別在目前打擊網路謠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謙抑、實事求是的精神尤為重要。在一批興風作浪的“網路大謠”落馬的同時,另一種傾向也值得關注——個別基層司法機關執法不當,將網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誤,也當成惡意造謠進行了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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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誤傷,厘定公民正當言論權的邊界,這次《解釋》僅將“編造虛假資訊”和“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等行為列為犯罪,而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資訊網路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同理,通過資訊網路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也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資訊是虛假資訊為前提。從“無罪推定”的原則看,這一項規定意味著:司法機關必須舉證行為人是“明知”是謠言而傳謠,並且相關證據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懷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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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能將刑事打擊謠言的範圍,嚴格限制在惡意造謠、傳謠者,同時給予公民必要的“說錯話”的寬容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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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打擊謠言的同時,也要保障公民的網路監督權,這兩者是並行不悖的。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強調:網民進行網路檢舉,“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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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得咎,讓網際網路失去活力,輿論喪失監督能力,絕不是依法打擊網路謠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惡竹應須斬萬竿”,讓守法者暢所欲言,讓違法者寸步難行,這才是網際網路法治昌明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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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貫徹打擊網路謠言的司法解釋應體現寬嚴相濟、不枉不縱、刑罰得中的法治精神,嚴格區別惡意造謠和錯誤表達,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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