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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薄谷开来的共同犯罪漏诉问题 7 R. ?7 }$ m2 E: c% l6 Q @公仔箱論壇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2 W" N O$ e, I" V
本案的庭审充分地显示,谷开来完全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而且是主要的受贿的策划人和行为人。无论是300多万美金的法国别墅、还是儿子出国的费用,薄熙来确实没有直接经手,只是知情。他法庭上否认知情。辩解说:1收受徐明的2千余万钱物自己不知情,都是谷的行为;2他没有权力帮助徐明等人,都是正常职务履行;3徐明同谷开来关系好,同他只是一般关系;4否认买法国别墅同他有关,他不知情;5儿子资助事也不知情。 ( `0 t: e& G5 \ - q! S5 I) I, v" F3 ?! h# i, p * L. h+ P1 q" N, stvb now,tvbnow,bttvb而谷开来是逃不掉的。其实,明天调查的贪污罪问题,共同行为更明显,因为是直接通过谷的昂道律师所将国家的500万隐藏洗钱贪污的。那么,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按照这个规定,谷开来毫无疑问属于受贿共同犯罪被告。合肥审判只审了她的杀人罪,受贿罪没有起诉没有审判。本案中明显属于漏侦漏诉。由于她的不被追究,给了薄熙来可乘之机。将所有受贿责任推向谷,由于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单独不是受贿罪主体,这种辩解等于两人都可以无罪,2千多万可以白拿。而这种后果,就是故意割裂案情、不同案起诉薄谷造成的。这是侦查、起诉的大败笔。 3 x5 `( M% m- I3 _/ U5.39.217.76$ a8 U+ i4 K* x.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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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谷开来杀人案中薄不是滥用职权罪,而是包庇罪( @* [( S( Y- l
3 ^) L% v% `$ R3 @1 F# Otvb now,tvbnow,bttvb * n: n* J3 ?, D7 d/ q& W2 u2 htvb now,tvbnow,bttvb 这两个罪量刑基本相同,但是构成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公务行为。而薄干预王立军和其他警察依法办案,目的不只是滥用职权,而是明显地为了包庇谷开来杀人案,使她免暴露免追究,最后逃避法律的打击,进一步保住自已。这很清楚是利用职权包庇家人犯罪,而不是利用公权力随心所欲滥用职权损害公共权力的谨慎原则。3 Q0 [& F' l* b) g
5 l0 ^' v9 U% y ! H+ ?% Z2 o; v' T5 v* E5.39.217.76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属于职务犯罪,最高刑为7年,以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才可以判到10年。包庇罪《刑法》310条,属于妨碍司法秩序犯罪,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下。而滥用职权罪一个很重要的要件,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中王立军事件中可以定这种损失。而谷开来的杀人案就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牵强地将杀害外国人造成国际影响就说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因为这个法律保护客体是人的生命权,不是财产利益权。社会影响并不是此行为的特征。 $ q7 b8 J. b0 ]" d. G公仔箱論壇1 [; R" ^9 Y' [, R
: C; k: N: v J5 {2 M1 Z, m因此,薄在促成王立军叛逃问题上,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谷开来杀人问题上,明显性质属于包庇罪。他的起诉罪名至少是四个。" S# I6 f9 x4 h y,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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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滥用职权问题,这两件事情都不是主要的。薄的滥用职权问题,全国都知道发生在重庆全局性的领域,是运用党和国家的给的权力,打乱国家的基本经济发展安排,进行了倒行逆施的“唱红打黑”运动,严重摧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否定了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导致了人所共知的重庆严重局面。真正的“滥用职权”被忽略了。这个案件的遗憾,在侦查环节犹抱琵琶半遮面,投鼠忌器,煮了夹生饭。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4 u, R' K. s& @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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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R: a p/ O p& X6 U- V公仔箱論壇 三、纪委侦查取证证据的效力问题 4 y! s; Y% `5 V2 ?' B & J+ d/ [9 U, L( `9 ?* ktvb now,tvbnow,bttvb . M! m) K$ R5 x& t/ ` 庭审中出现了一个证据硬伤,是将纪委阶段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使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而本案没有这样做。其原因,可能是纪委阶段薄有侥幸心理,以不移交司法为交易条件,进行自书认罪。一旦明确要移送司法审判,他到了检察院就再也不愿自书。因为薄毕竟是一个当过高层领导的人,有法律圈的很多朋友,他知道自白书的后果,和检察取证的效力。结果检察机关拿不到他的检察侦查阶段的认罪书,只有纪委阶段的。为了指控,不得不用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上。不论薄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采信的。因为其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本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他的自证其罪的自白书来证明他有罪。薄案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纪委反腐败,没有国家司法权力的实质侦查问题。应当引起我们今后高度的重视。 5 a! [' {& U& k P! r: f: `* L公仔箱論壇 6 d# r5 L, c8 U9 o5 L' stvb now,tvbnow,bttvb3 {0 u9 w( r6 e. ^8 l6 w& f
薄熙来案的审判,总体上其公开性和公正性都出乎我原先的预期。这是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审判、公诉、辩护、被告、证人,各方审判参与人,表现都相当到位而符合法律理性。说明中国的依法治国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这些年法律人共同的努力和呼喊,已经起了作用。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是想确立法律规则治国、任何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这是法院地位上升、中国人权保护进步的好迹像。薄案的审判意义超过的四人帮审判、陈希同审判、成克杰审判、陈良宇审判,审理环节,是真审而不是表演。我们对这种趋势感到欣慰并抱有更大的期待。希望判决结果也完全由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不要有太多的政治因素。薄熙来当年以践踏法治扬名,现在正在以另一种角色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历史真的很吊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