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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監院存廢爭議/監察專業化 彈劾歸立院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3-8-18 01:23 AM     標題: 監院存廢爭議/監察專業化 彈劾歸立院

近日因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案彈劾未過,引發監察院長王建煊怒指監察院應廢,以及監委連名反擊王院長指控。 我國監察制度的介入標的,包括行政官員違法及失職,失職的認定較違法來得寬鬆。因此,當張通榮市長被法院判決有罪,監委卻認定張市長既未違法,又未失職,難免引發爭議。然而,這與我國監察權行使的制度設計不當有關。 首先,西方國家之彈劾權,主要限於民選官員或法官之違法行為,因為非彈劾無法使其去職。且當立法機關要行使彈劾,應比照法院之形式進行審判過程,並以公開的證據法則進行司法攻防,以確保被彈劾者的人權;反觀我國監察院對違法行為之彈劾,並未給予被彈劾者公平的司法防禦權,因而迭有爭議。 此外,所謂行政失職難有一定標準,屬政治責任問題,而政治責任之課責,須由有民意基礎之民意機關行使。地方民選首長之彈劾應由地方議會為之;以美國為例,伊州州長因賣官醜聞案,便由州議會彈劾。因此,地方首長之失職,是否適合由無民意基礎的中央監察機關來判斷?這是我國監察權設計的可議之處。 張通榮市長行為違法失當,為民眾所共憤,問題在於,為何基隆市議會並不積極對張市長進行政治課責?地方政治的民主運作與選舉政治出了什麼問題?這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 歷任監委有諸多勇於任事者,積極發揮制衡行政機關之功能,但基於憲政運作原理,應將民選官員之課責回歸立法機關,即便監察權不回歸立法機關,監委亦應朝向專業化,效法美國政府課責總署之作法,專注與審計部之專業能量結合,扮演如瑞典監察使之角色,聚焦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制衡,如此方能符合憲政運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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