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榮鏗﹕關於特權法的一點常識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1 l7 a/ F( q6 Q6 s- }) @0 b: S
——答郭文緯先生, u3 n0 q# V% ?/ I0 h* G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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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發表了一篇題為〈到底是誰混淆視聽?〉的文章(下稱「郭文」),點名批評筆者在5月21日〈該如何追查湯顯明〉一文中,提出立法會應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調查湯顯明事件的論點。郭文的主旨,在於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會影響湯顯明先生在刑事程序中的權利,從而有違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其實,只要對「特權法」和香港的法律制度有深入一點的認識,便不至於產生郭文提出的質疑。5.39.217.762 W; o7 L6 t2 x% ?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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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8 u2 W9 I, b6 I7 X5.39.217.76立法和司法 權限分明% D3 ~2 n* L b(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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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法」源於80年代,中英雙方在討論香港回歸安排時,為提升香港立法機關的地位,建立類似西敏寺「三權分立」模式的憲政制度,於是參照英國的法例,而賦予立法會「特權法」,其中包括被尊稱為「尚方寶劍」的調查權力,用以在行政機關出現嚴重錯失時進行調查。按此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各司其職,權限分明,互相制衡的同時亦互不干犯。以「特權法」為例,第16(1)條訂明,證人不能以提出的證供有可能令其被控以刑事罪行為由,而拒絕回應議員的問題。然後,第16(2)條隨即補充,證人在作供時的陳述或承認,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得被接納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這個安排,不但杜絕了被調查者有逃避立法機關調查的藉口,因而削弱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更避免了與普通法中被調查者有權保持緘默的原則牴觸,確保其法律權利,從而維持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這樣,正好體現了立法和司法兩者的權限分明,以及在公眾利益與被調查者的權利之間有一個恰當的平衡。tvb now,tvbnow,bttvb: K* Y+ P+ B, N. I2 `8 W* k
# f$ o3 c7 w+ B. `1 _& s公仔箱論壇其實,立法會在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時,執法和司法機關同時展開調查和審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郭文所提到的影響,卻從未出現過。最近期的例子,是2008年「雷曼事件」,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查,期間有3位銀行職員被警方落案起訴,但最後均被法庭以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這樣在在證明,立法會行使「特權法」絕對不會影響被調查者的法律權利,更無可能動搖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之所以能夠做到這樣,除了因為當聆訊觸及到一些關鍵性的事實問題時,議員會自覺地特別小心處理之外,也因為無論有關委員會有沒有動用「特權法」,證人會否享有相關的法律權利保障,立法會都會在制度上採取所有可行的方法,務求消除對日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的影響。例如對任何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的被調查者,立法會均會以閉門形式展開聆訊,確保其證供不會外泄;而立法會提交的調查報告中,如有內容可能影響日後的刑事審訊,一律會被暫時遮蓋,直至所有法律程序完結時才公開。 7 Q& x7 e: l, E7 P, E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y8 g ]- a' Q& I6 S9 v V(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