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馬來西亞] 安美嘉: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 強奸犯必須面對懲罰 [打印本頁]

作者: 金石良    時間: 2013-6-3 09:57 PM     標題: 安美嘉: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 強奸犯必須面對懲罰

安美嘉: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 強奸犯必須面對懲罰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日 晚上十一時四十七分5.39.217.760 g, ]/ t( e" O

. C" T0 I: f) r# t2 @! b

公仔箱論壇+ A: d2 _' Z6 O4 n' D


4 V+ z1 U# ?# |0 O+ }公仔箱論壇(槟城2日訊)大馬律師公會前任主席拿督安美嘉認爲,我國的強奸處罰法律條文有必要修改,犯強奸罪者須面對一定懲罰,而不是據被告是否年輕或尚有光明前途而獲給予機會。, G. h; p. [- \* E& j
安 美嘉指出,目前的刑事法典第375(強奸)項條文和376(強奸之處罰)項條文出現很大的出入,因此她認爲有必要修改。根據刑事法典第375(強奸)項條 文闡明是指強奸罪犯,違反女性的意願、或未獲得一名女性的同意,或者已獲得她的同意情況下,與一名16歲以下女性有性行爲。
9 I/ S9 x6 ]2 Q5 Q4 X6 a9 j9 v% htvb now,tvbnow,bttvb“至于刑事法典第376(強奸之處罰)項條文,則是被告與小過12歲的女性,在她不情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爲必須判處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30年之監禁。”- R3 b3 l- Z3 }7 |+ ^2 x" l
她認爲,一旦犯強奸罪者,就必須面對一定的懲罰,而不是依據有關被告是否年輕或尚有光明前途,而給予機會。如果強奸罪犯不獲得一定的懲罰,那麽有關宣判就等于忽略了受害者的前途。$ {) D' X8 ~( z5 D
安美嘉周日下午出席由槟州研究院所主辦的“保護我們的孩子:評估法定強奸罪論壇”時說,網際網絡也引發不少問題,因此必須控制孩子。) ~6 N$ }0 q' {8 e- e5 W' j1 ?
她以沙巴州的40歲強奸犯迎娶13歲受害者爲舉例說,沙巴伊斯蘭刑事法庭宣判他倆成婚,卻忽略該13歲受害者的感受或是面對的問題,同時男被告更繳付5000令吉予受害者家長。受害者來自貧窮家庭,因此被告此舉,同等“賄賂”。tvb now,tvbnow,bttvb3 T( R$ t8 H* _' B8 @8 J9 _( q$ X( N

! b. ?- y) \# y8 E# w相關照片tvb now,tvbnow,bttvb# T( R! ~$ x& |6 R7 e

2 i. f# N3 P% E6 R* F& m■ 林冠英(右2)出席“保護我們的孩子:評估法定強奸罪論壇”,旁爲章瑛、安美嘉、再裏爾等。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