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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一女蹺家缺錢 一天接客3次 [打印本頁]

作者: abcd0816    時間: 2013-6-3 01:45 PM     標題: 國一女蹺家缺錢 一天接客3次

新竹市一名國一少女翹家缺錢,透過吳姓、陳姓、馮姓男子等人牽線,約男客到摩鐵性交易,24小時內接客3場,新竹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3人各1年7個月徒刑。與少女性交易的黃姓嫖客獲緩刑3年。 另,吳姓男子拾獲前女友手機,刻意占為己有,將手機交給少女,做為連繫少女從事性交易之用,吳男因侵占遺失物,被處罰金1萬元。 前年4月,當時僅13歲、讀國一的少女,翹家又逃學,因經濟困窘,因此下海,前年4月28日凌晨零時,吳連繫少女到養生館與男客性交,收費2000元,2人五五拆帳。 同日一早6時多,少女央求開計程車的陳姓男子幫她介紹有意援交的男客,陳貪圖媒介費用,隨即連繫黃姓、馮姓男子,黃聽了很心動,雙方敲定2000元,陳隨即載少女到苗栗竹南某汽車旅館接客,進帳2000元,少女與陳男對分。 完事不久,又接到馮姓男子電話,表示找到想買春的客人,上午10時許,陳又載少女到超商與男客碰面,雙方敲定8000元價碼,陳將5000元交給牽線的馮姓男子,他抽取1000元後,2000元交給少女。 前年5月3日,警方在街頭尋獲遊蕩的少女,她身上持有吳男前女友報遺失的手機,警方進一步追問,才知少女因為缺錢出賣身體。 涉嫌媒介賣淫的吳、陳、馮等男子坦承犯行,他們表示,是少女要他們代為找尋男客,法官考量媒介次數、獲利不多,3名被告與少女法定代理人達成民事和解,依圖利使未滿18歲者從事性交易罪,分別判處1年7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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