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見2名友人性侵一名初識少女後,也色慾薰心,性侵少女得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依乘機性交罪將吳男判刑5年。 吳男的2名友人因未成年,已被少年法庭判刑,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輾轉認識被害少女後,於民國98年6月3日晚間,邀約許姓、何姓少年共同出遊,前往烏來戲水。 吳男等人於隔日凌晨前往許男家中避雨、休息,被害少女被迫吸食K他命後頭暈無力,失去意識,許姓、何姓少年將她抬進房間,性侵得逞。 吳男隨後見到失去意識的少女躺在床上,認機不可失,也乘機性侵女子得逞。被糟蹋約2小時的少女回家後,擔心得愛滋病,向男友哭訴並報警處理。 吳男否認性侵少女,但法院一審依證人證詞及少女陳述等,認定吳男犯行。 一審審酌吳男與少女初次見面,毫不熟識就性侵對方,手段囂張大膽,吳男面對作證時聲淚俱下的少女不僅矢口否認犯行,也未嘗試賠償,犯後態度惡劣,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5年。 高院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全案還可上訴。 # U) f; }! X s# o# E, C, t: L
【2013/05/21 中央社】公仔箱論壇4 e" S$ p; t" u# }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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