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 G! l4 C. d& E3 N0 p5.39.217.76自有公司法例以來,大公司成立子公司以逃避責任,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法人的出現,把人的責任人為地與公司的責任分開,是公司法的精神,城中首富控制的和黃控制的HIT 如是,城中其他富商控制的企業也莫不如是。人既然與企業在法律上分開,能逼人作出讓步的是情、理和政治,而非法律。法律上,受點名要求負責任、遭到人身攻擊的人可以反控誹謗,這在法律上近乎必勝;而誹謗還可以是刑事行為,這一點天真的社運小學雞可能完全不知道。# e v1 J$ Y: u# X4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