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吳寶春成為新聞焦點,馬總統關切,教育部火速修法,讓他心裡不好受,直說不必為他個人開例,對引起這場風波表示歹勢。如今法規鬆綁,未來受惠者應不只吳寶春一人,或也可算美事一樁;但從此留下所謂「吳寶春條款」之說,他個人必定耿耿於懷,而這場「驚動總統才修法」的過程也見證了官僚體系的僵化和顢頇。 回顧這整件事,可檢討的一方面是「法規如牛毛,何時才鬆綁」的問題;而另方面,台灣的「某某某一人條款」何其多,凸顯決策品質有問題。這次是教育部修訂了「吳寶春條款」,早先有健保法的「林志玲條款」,速審法則被稱為「曹興誠條款」。最諷刺的是,還有在同一人身上創下「因人修法」不只一次的例子。律師陳長文曾因政府課錯稅卻不願全額退稅的事,提起行政訴訟,最後促成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被稱為「陳長文條款」。近年他又因家中腦性麻痺的兒子的看護需求,對外勞居留年限問題大聲疾呼,結果立院修正「就業服務法」將外勞工作年限延長,二度創下了「陳長文條款」之說。 有法條被輿論冠上個人的名字,總要當事人名氣夠大才行,但這卻是最悲哀之處。一般名不見經傳的老百姓多半熟知「民不與官鬥」的潛規則,面對法規、政策不合理,只有「被政府吃定」的處境。名人登高一呼引發社會騷動,政府機關才見風轉舵,凸顯蠟燭不點不亮的衙門心態;而倉促修法或針對個案修法,未嘗不會留下後遺症。 政府從善如流,總比死不認錯要好,但核心問題是:如果因個案引發輿論界一呼百應,足見政策或法條的不合理處存在已久,何以非要「名人發威」才見行政機關低頭?法條制訂,理應經過審慎的規畫、諮詢、民意探索,及立院政黨協商後的立法過程,卻如果執行下來造成民怨,等到「有力人士」的個案曝光才來修正,不免留下因人設事的口實。追根究柢,原本法條有漏洞、決策不周延的問題,應在制度面存在改革機制,讓政策與時俱進,避免再生「法條客製化」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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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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