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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管有土地 須具兩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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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3-3-18 11:12 PM
標題:
逆權管有土地 須具兩項證明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7
條、第
17
條及相關案例。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十二年後,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政府土地時效期則為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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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者要證明:(
1
)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
2
)具有管有該土地的所需意圖(
Animus Possidendi
),法庭會以客觀方式裁定佔有者的行為是否有「在當其時排除包括業主在內的所有其他人而管有土地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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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農婦黃艷娣於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八二年間,擅自佔用恒基附屬公司
Harvest Good
在大埔滘松園內逾十二萬平方呎農地耕作長達二十年。高等法院於二
○○
七年
HCAL32/2006
案件中按《時效條例》裁定黃女士獲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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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須經業主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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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每年會用直升機在空中勘測,如果佔有人能夠提供連續十二年在相關土地耕作的照片,有機會成為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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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管有可避免土地擁有權和實際管有情況脫節,鼓勵土地妥善的維護和開發,符合公眾利益。然而,逆權管有亦被批評為不公義,助長「盜竊土地」,違反人權原則和《基本法》中保障安寧地享用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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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提出修訂及展開為期約三個月諮詢,建議佔有人只可在連續逆權管有該土地十年後才有權申請註冊,如兩年期內業主並無反對,才可申請佔有土地,以進一步保障私有產權。(
http://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adv_possess.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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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土地被逆權管有,各業主請定時管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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