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警佩「隨身拍」 可先錄後通知 錄像留31日 有需要會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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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3-2-24 03:36 AM
標題:
警佩「隨身拍」 可先錄後通知 錄像留31日 有需要會長期保存
【明報專訊】警方新引入的隨身攝錄機,將於下月
11
日起實地測試,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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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攝錄機會分派到港島總區機動部隊、新界北及西九龍總區衝鋒隊,拍攝對抗場面或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對於遊行示威的混亂場面,警方不排除會「先拍攝、後通知」被攝者,若疑人有意阻擋鏡頭可構成「阻差辦公」,片段在
31
日後會被銷毁,但涉及調查、舉證或有延後舉報的可能,仍會被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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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程序不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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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出,初步資料顯示錄影程序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收集資料為防止或偵測罪行,亦不一定在拍攝前告知當事人。不過,民陣及立法會議員擔心,警方的指引無法保障市民利益,錄像可能成為「政府審查資料庫」,阻嚇示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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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擋鏡頭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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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早前由英國引入的隨身攝錄機,屬
Revealmedia
的「
RS3-SX
」產品,可予警員隨身佩戴胸前,設有外向式畫面及閃燈以示啟動,英國及澳洲等地警隊已採用。警方支援科高級警司謝守剛表示,新裝置的試用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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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要求使用的警員須穿上制服,將攝錄機顯示屏向外方式掛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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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裝置將用於對抗場面、發生了或可能發生的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示威衝突、黑社會打鬥或言語恐嚇等情况。謝守剛指出,警員一般要預先告知當事人「現在開始錄影」,關機時也要講明「錄影完畢」,但如遊行、示威中的混亂場面,可能要採取拍攝行動,之後盡快及盡可能通知當事人,強調錄像是協助蒐證調查,非情報收集,須在合理懷疑下依法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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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攝者可要求查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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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市民可否拒絕拍攝,他無正面回應,但若有人刻意阻擋鏡頭,經勸喻後不果可構成「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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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續說,錄像一般會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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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被銷毁,若涉及調查、舉證及投訴則會交由案件主管視為證物處理,直至案件完結;不過,若警區的高級警司(行動)認為錄像有其他合法用途,或涉及延後舉報或投訴,可繼續保存檔案及每月檢討是否銷毁,意味片段可被長期保存。謝稱,被攝者亦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警方要求查閱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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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下周起訓練有關警員,每部攝錄機內的
SD
卡(記憶卡)會有特定編碼及電子記認,以防被人在其他儀器使用,又會連同攝錄機儲藏於警隊槍房,避免遺失。
作者:
wong1012
時間:
2013-2-24 11:26 AM
好似幾好,唔使比d滋事份子老屈警察打人。不過道高一呎,魔高一丈。唔知到時又會唔會有羅生門事件。
作者:
butyu
時間:
2013-2-24 03:11 PM
做人只要光明磊落,怕甚麼隨身拍.但一小撮存心破壞,擾亂公眾秩序,不知所謂的民主人士就好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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