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與蘋果有著類似的外型,但兩者本質卻有很大的差異,只是很多人經常故意將它們混為一談。最近國民黨黨主席改選的討論,顯然就是典型的例子。 國民黨的黨主席將於七、八月間改選,最近有人援引涉及竹南鎮長補選的「康世儒案」,認為馬主席若今年再度參選,將如康世儒一樣,是連續參選三次,有違「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然而,康世儒案是依《地方制度法》論處的公權力機關事宜,而國民黨黨主席的選舉,卻是受到《人民團體法》與《中國國民黨黨章》規範的黨內自治事項;兩者本質不同,根本不應混為一談。刻意將橘子當成蘋果,其問題的本質恐怕已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 本案的問題,根源於台中高分院對於康世儒案的定讞判決,該判決認為康已任第十四、十五屆竹南鎮長,雖然沒有參選第十六屆定期改選,但仍不得參與該屆鎮長之補選,故而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 衡諸法院之判決,其主要立論乃在避免特定人士長期占據同一競選職位,而產生家天下、職位壟斷情形,故而不採內政部行之有年的解釋令;內政部過去曾多次召集相關學界討論,而對「連選得連任一次」中的「一次」,解釋成一次選舉,但台中高分院卻將「一次」視為是「一屆」,並進而認定康世儒當選無效。 台中高分院在此案中的法理依據,其實多有可討論的空間。例如,就所謂政治資源壟斷而言,如果某甲已當兩任鎮長,就算中間中斷一屆四年,後來又選上兩任,則某甲在這二十年中,也可能當了十六年鎮長,何況透過家族或派系,更可以長期控制。這種一定要隔屆才能再選的立論,其實是有礙候選人的參選權和選民選舉權的保障。然而,可憐的是,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卻放棄原來頗具保護人民參政權的解釋令,而接受台中高分院的見解! 尤其康世儒案的定讞判決,似有法官造法之嫌;而從行政與司法分立的角度看,兩者的衝突至少是應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釐清的,但是內政部卻放棄這種努力,而且因而直接傷害到台灣民主制度的健全。 3 e; X- {- a& l
【2013/01/23 聯合報】9 V0 Z% e7 w. g! O% M" H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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