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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民黨聲明:馬英九可再選黨主席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3-1-20 09:40 AM     標題: 國民黨聲明:馬英九可再選黨主席

國民黨中央表示,馬英九可以參選黨主席。
  1月19日電/國民黨發言人殷瑋18日晚間表示,有人指稱依法馬英九不得連任黨主席,但政黨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有清楚說明,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各政黨依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也應依“自律原則”由各政黨自行解釋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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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表示,2009年參選國民黨主席時,就已清楚說明,唯有由“總統”兼任黨主席,才能徹底實現民主國家政黨政治中“黨政密合、以黨輔政”的理念,也才能鞏固黨政的合作,有效達成執政的目標,2012年當選連任後,他已表示將參選黨主席;這個決定,也是基於政黨政治“黨政密合、以黨輔政”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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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p6 @  _3 n' H7 ?' O! f0 q: ktvb now,tvbnow,bttvb  殷瑋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對苗栗縣竹南鎮前鎮長康世儒案的判決,是依據“地方制度法”,國民黨是人民團體,不是地方政府,應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後者並不能類推適用到政黨;因此馬英又不得連任黨主席這個說法並不正確。 tvb now,tvbnow,bttvb/ E- W+ F9 q1 z2 j

8 e2 ?9 |# Z* t3 Z! @% D: x  蔡正元18日中午在臉書上提出質疑後,黨中央氣氛格外低迷,黨政高層緊急開會研議黨主席參選問題,並探詢各界態度,直到晚間才作出回應。 ) `  d1 `" l5 x8 {4 n  T9 s

$ g6 S* D0 \; Z% N* t$ ?' G4 N; \tvb now,tvbnow,bttvb  殷瑋表示,“內政部”指出,政黨是政治團體,相關規範並非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0條,而是依第49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各政黨依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也應依“自律原則”由各政黨自行解釋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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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d$ U4 t8 B' D$ m  殷瑋指出,依黨章第17條規定,黨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國民黨最近兩次舉辦黨主席選舉,分別是在2007年由榮譽主席吳伯雄當選、2009年由馬英九當選;2013年的黨主席選舉,馬英九若登記參選,並未違反“連選得連任一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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