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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林天悟 : 法院就是不講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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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2-12-18 08:04 AM
標題:
林天悟 : 法院就是不講民意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2-12-18 08:06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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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悟
: 法院就是不講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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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國產名酒先後驗出含有塑化劑,北京大學教授李可基日前在茅台集團的記者會上宣稱,塑化劑標準本身就是不科學,而造成結石寶寶問題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基本上都是無毒物質,成人繼續喝下去也不會損害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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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基指人類幾百萬年都沒有滅絕,說明人類解毒能力非常強大,過去百多年間,各種各樣的有毒有害物質,如鉛、砷、汞、二惡英等都是幾十倍、上百倍在增加,但人的壽命卻增加了一倍,即是人類能把毒害物質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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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是一個專業且尊貴的銜頭,身為學者應是社會良心,但李可基的說法受到輿論大事報道和全面炮轟,皆因他的立論和總結都是歪理連篇,難道毒奶粉改為成人奶粉就可以照賣如儀嗎?網友甚至認為北大也應「排毒」,把此種劣質學棍逐出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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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言論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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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擁有專業資格或高尚社會地位的人,如果藉其身份做出不公義的事,傳媒就有責任報道揭穿,引導群眾向合乎道德的方向思考。可惜許多事情不如李可基的論調那樣黑白分明,更多政客權貴就如毒物般滲透在人類日常生活中,以漂亮包裝推銷損害社會公義的壞政策,還能騙得民眾熱烈支持,就如三鹿奶粉爆出含有三聚氰胺前,它正是中國上市的名牌暢銷奶粉,而且連續十五年銷量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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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審議外傭居港權終審上訴時提請人大釋法,有望一併解決雙非嬰居港問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這樣說:「這次並非政府直接要求人大常委釋法,而是否向人大常委尋求釋法,最終由終審法院決定,因此絕對不存在破壞法治或影響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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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直播看到袁國強的嘴臉,嚴肅而誠懇;同日聽到李可基發表「人類自動排毒理論」,驚覺兩人的說法其實同出一轍,只是袁國強的身份地位比李可基高得多,其言論包裝亦好得多;但兩人都在播毒,袁的觀點更可能毒害整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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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法律界人士質疑政府向法院施壓,炮轟政府「打茅波」,認為外傭居港權不涉國防或外交事務,屬本港自治範圍,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的法理依據不充分;另一邊廂,則有大批建制派人士為釋法護航,其中
1999年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亦享有居港權,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此一判決後,將有一百六十七萬名內地人可在十天內湧港。事件成為香港首次釋法,令內地非婚生子女失去居港權。現時成為立法會議員兼行會成員的葉劉淑儀,在2012年再次危言聳聽,聲稱擔心若政府不能以法律解決,雙非嬰兒問題將「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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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茅波」變為「很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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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誓旦旦,指建議終院提請人大釋法不會開出壞先例,亦不會影響本港法治和高度自治;特首梁振英聲稱「絕對尊重司法獨立」。但資深大律師、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批評,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稱不會就「莊豐源案」釋法,現時等於逼終審法院「自插一刀、自摑一巴」,損害終審法院權威及司法自主;他形容終院就外傭案尋求人大釋法為「糖衣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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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識之士看到糖衣之下是毒藥,可惜一般人只着眼誘人的糖衣。當釋法事件曝光後,正反陣營都在爭取市民支持,上周五左派報章《文匯報》和《大公報》同日發表社評,指社會主流民意是支持透過釋法;很遺憾地說,這次兩報都說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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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道,法律條文不是平易近人的東西,而摧毀法治是無形的,立即阻截雙非嬰來港是可見的,在中港關係緊張的今天,任何被認為是偏坦雙非嬰的言論都會受到攻擊,政府借外傭案順勢解決雙非問題,在大部分只想看到成果的港人眼中,與其說是「打茅波」,不如稱讚為「很高招」——如果釋法能解決問題,那就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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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真正有法治的地區,法院判案只會講求理據,所謂司法獨立,就是不受行政干預,亦不受民意影響判決。在文明的制度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也會有辯護律師,案件須要蒐證提控,如果兇徒有精神缺失,判刑將會着重治療多於懲罰;如果控方嚴重疏失,甚至可能讓罪犯逍遙法外,但一切都有制度可循,不服者可以按規矩上訴至終審法院,那是司法最終站,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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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涉及國防、外交的案件才可以提請人大釋法,因此終審法院去年處理「剛果債務案」時,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社會沒甚爭議;但由政府提出,或者由人大主動提出釋法,那就如同把終審法院的「錘音」再作詮釋,為了政治而推翻最終判決,強迫法院向政治妥協,絕對是破壞法治的最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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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需要講真話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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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審案效率也不高,判決也不一定盡如人意,但那是社會安定的根源,因為大家都明白所謂法治,是根據法律條文行事,而不是國家領導人說了算。在法治社會的法院內,控辯雙方都有足夠時間陳述理據,犯人不會無理遭到長期監禁,或異見者突然「被失蹤」;審判時家屬不會被拒諸庭外,被告不會遭執政機關阻撓而無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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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治的國家,法院可以在案發後數天,按民意判處殺人犯,但大快人心的背後,是千千萬萬件冤假錯案,令人相信法院是為政治和權貴服務,法律條文只是幻象。結果是官逼民反,有人終身上訪申冤,絕望者斬殺弱小洩憤,或者懷着炸彈與法官同盡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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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香港人不信法治時,這裏還是我們的香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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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退休前預言:「我看到陰霾密布,一場前所未見的猛烈風暴將會侵襲司法獨立。」他寄語市民要合力捍衞法治。民意不應影響法院的判決,但對於沒有認受性的政府而言,民意卻能左右特首或官員的決定,令政權不敢肆無忌憚地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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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社會氛圍下,反對釋法的報道並不受群眾歡迎,但此時此刻,社會卻更需要敢講真話的傳媒。眼睜睜看着政府向終審法院施壓,二十三條還會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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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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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it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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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受釋法影響者的權利 必須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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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在外傭案中,正式要求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律政司的要求是否獲得終院接納,由終院按照法律決定。然而釋法的範圍廣闊,絕非限於外傭,而且一旦釋法,會即時而無可挽回地影響無數人的重大權利,甚至會剝奪數以萬計人的居港權,因為釋法有追溯力,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第一天。律政司含混其辭,以圖不給予通知就剝奪這些人的權利,根本就是對法治的最大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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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有追溯力
追溯至《基本法》生效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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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則,終院在裁定是否接納律政司的要求之前,必須容許這些人士有機會向法庭反對律政司的申請。這是他們維護自己的權利最後而又是唯一的機會。身為民意代表,立法會當務之急,是要求律政司確保這些人士能及時知悉自己的永久居民身分可能會受釋法影響,通知他們尋求法律意見,決定應否介入法庭程序,如果決定介入,他們很可能需要聘任法律代表,代表他們向終院申請,並在庭上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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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傳媒報道,律政司尋求的釋法,是解釋
1999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中提到有關第24(2)條的立法原意,是否對解釋所有永久居民類別的條文都有約束力?換句話說,特區法庭是否須按籌委會意見解釋第24(2)條內的所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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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答案是「是」的話,會受影響的一個類別,顯然就是在香港出生,但出生時父母都不是「合法定居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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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當其衝,是
1997年7月1日之後在香港出生數以萬計的「雙非嬰兒」。這些「嬰兒」均為未成年人士,他們可能像莊豐源那樣,在香港依祖父母居住,在香港生活、上學;其中亦有不少人在香港上學,但仍居住在內地。這些孩子的一生會面臨重大的改變,但對即將降臨的命運仍懵然不知,更加不懂尋求法律保障,他們需要法律援助。法庭已排期在明年2月26日聆訊,問題是如何在短期內為大量的未成年人士申請法援、安排法律代表、適時向終院申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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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
1997年7月,大批港人內地子女面臨被當局當作非法入境者遣返大陸的命運,迫切之間申請法援,卻遭無情拒絕,社會上強烈的反對聲音,令他們陷於困境。這次是否又會噩夢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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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的申請,根本就是意在「雙非」。可是,律政司要求終院尋求的釋法,所影響的絕不止
97後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任何憑藉第24(2)條第1類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都必須重新參閱現時的《入境條例》及籌委會96年的意見。由於有關條文所寫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受影響的人可能已年紀不小,很難證明出生時父或母已合法定居在香港。按照現行《入境條例》附表1的定義,「在香港定居」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該人(a)通常居於香港;及(b)不受任何逗留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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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街知巷聞的例子,台灣總統馬英九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但是他的父母其時並非在香港定居。若律政司尋求釋法成功,像馬英九那類別的人士就會喪失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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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我曾經問當時的律政司長黃仁龍,政府有沒有統計過,除了「雙非嬰兒」之外,香港有多少屬於第一類別的永久居民?有沒有考慮過釋法會對這些人有多大影響?當時,黃仁龍沒有正面回答我,只說政府尚未決定尋求釋法。現在,他的繼任人袁國強已正式要求終院尋求人大釋法了,他有義務回答這個問題。作為提出申請的訴訟一方,在法律上律政司有責任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利益關係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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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有責任通知
所有受影響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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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由於籌委會意見涵蓋第
24(2)條所有六項香港永久居民的類別,任何永久居民都應重新參閱現時的《入境條例》及籌委會意見,考慮自己的身分會否受影響,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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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最末的一段說明:該解釋公布之後,香港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唯一例外,是終院1999年1月29日對有關案件判決的有關訴訟當事人所獲得的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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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莊豐源本人可能也不包括在內。因此,莊豐源可能就是第一名應介入程序的利益關係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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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是禍是福,第一要看律政司是否履行法律責任,通知所有受釋法影響的第三者,使他們能及時介入法庭程序;第二要看政府會否為該等人士之中有需要者提供法援;第三,也就是最重要的把關者:終院會否准許該等人士介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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