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流淚,久久不能自已。政治人物的身教言教何在?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就教育部發文「關心參與反媒體壟斷的大學生」一事,請教育部長做專案報告。教育委員會的議程是專案報告,是立法院的法定會議,應依議事規則進行,由官員做專案報告,委員質詢,報告人回答,列席官員僅能在質詢委員會要求下,經會議主席許可,才能上台答覆,專案報告不可邀請社會人士列席。 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聽會規定:召集委員可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表達意見,且受邀人員應依正反意見比例邀請。受邀人員僅有表達意見之權利,不具備質詢官員之權利,更不具「謾罵、指責、羞辱官員」之權利。教育委員會訂為「專案報告」自無「公聽會」規定之適用。 雖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一號解釋函文提及,立法院「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係人到會備詢」,本「專案報告」並無四六一號解釋之適用,不可無限上綱引用。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質詢權與質詢時間」為委員所專屬,委員之間都不允許借讓,教育委員會的委員竟然將質詢權與質詢時間讓與學生,任由學生「羞辱、謾罵、指責」教育最高首長,卻不見其他委員以「權宜問題或程序問題」中止亂象進行,召集人破壞制度及違反法律,應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以維護立法院之尊嚴。 筆者曾擔任第五屆立委並任兩會期教育委員會召集委員,當時教育部長的乖張作風,只能就政策預算嚴格把關,予以制衡,從未「私設刑堂」,還找路人來丟石頭;而這些丟石頭的人的行徑,比立委的氣焰還要囂張。用不正義的手段在「追求正義」,非民主社會應有的態度。至於官員,好似得了軟骨病,碰上立委質詢,唯唯諾諾,叫人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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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聯合報】7 K* g; j% |+ 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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