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北市勞工局:蘋果日報勞資調解 雙方未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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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淡雪
時間:
2012-11-30 08:01 AM
標題:
台北市勞工局:蘋果日報勞資調解 雙方未達共識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業29日為港商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與資方召開調解會議,有關工會主張「年資補償金、保障2年內不裁員、勞動條件不變及留任獎金」等訴求,雙方未達共識,調解結果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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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據瞭解,勞資雙方將於12月初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可穩定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他呼籲,雙方應以勞工權益為優先考量,維持冷靜及理性的態度協商溝通,尋求雙贏局面,勞工局亦將協助工會促成團體協約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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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提醒資方,依團體協約法規定,雇主縱有大股東或經營權變動之情事,尚非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正當理由。現任之公司負責人,應負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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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指出,工會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54條規定,即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及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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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說,勞資雙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於罷工等爭議行為期間,應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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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表示,雇主並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及參與支持爭議行為等,而有解僱、降調及減薪等不利待遇,雇主若有前開不利工會或勞工之行為,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保護勞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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